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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互相影响之关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方截然不同,社会与国家的交融而非对立才是“中国特色”。国家与社会得以通过交换界定两者的关系。但在实际上,国家在社会中并不是由民间组织的兴起而决定的,而是传统中国所固有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传统决定的。因此,在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历史关联性。与统治者结盟的统治阶级在传统中国主要表现为士人阶层。

国家与社会:互相影响之关系

如我们所知,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国家—社会的研究框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但是,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是在西方语境下产生的,其意义多在于强调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从而为社会控制国家奠定理论基础。但在中国,这一框架并不完全适用。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社会结构与西方截然不同,社会与国家的交融而非对立才是“中国特色”。在这个意义上,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西方学者对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许慧文(Vivienne B. Shue) 指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静止不动的,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果,而是动态的过程。因此,社会科学在研究国家—社会问题时,须注意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动态的过程之中,社会与国家之间形成复杂的社会交织物(social intertexture)[6],这显然不是传统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所能涵盖的。事实上,在中国复杂的情境之中,阶层冲突与人群矛盾乃是社会内部的问题,部门分化与地方离心力的加强则是国家内部的问题,对于分析这些问题而言,国家—社会的视角无疑是无力的。裴宜理由此指出,应将“国家”、“社会”这样“笨重”的概念予以分解。[7]

我们需要否弃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秉持“在中国发现历史[8]的中国中心观,审慎看待在中国存在的国家与社会的交融问题。

(一) “国家在社会中”

“国家在社会中”(state in society) 的分析框架最早由米格代尔提出。[9]在分析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时,郁建兴和吴宇将这一分析框架用诸中国,认为“国家变得更靠近社会,其合法性、渗透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增强; 而民间组织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双方面的认同,得以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来获得政府体制内外的资源,行动更有效也更为灵活。国家和民间组织之间的互动非但没有使国家和社会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相反,它们之间的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国家与社会得以通过交换界定两者的关系。[10]这一理解无疑是务实的。但在实际上,国家在社会中并不是由民间组织的兴起而决定的,而是传统中国所固有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传统决定的。因此,在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历史关联性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从封建时代[11]王权专制社会的转型始于春秋晚期,至战国初期初见成果,而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逐步巩固,到西汉时才最终确立。秦始皇所确立的专制制度摒弃了既往的封疆建国的传统做法,将政治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势力不再拥有在特定地方的最高管理权。取而代之的郡县制成为管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尽管在西汉时期,这一历史曾出现小小的反复,然其历史大势未曾改变。在中央集权的专制格局中,地方成为中央的执行机关,而非自成一体的小政治实体,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为中央所赋予,地方的义务也在于为中央维持秩序,维护皇室和中央政府的生存。易言之,地方政府所享有的权力是皇权的自然延伸,直观地来说,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体系构成了一个显著的金字塔结构,国家垄断了政治权力,在封建时代地方诸侯所享有的各种权威为国家权力体系所吸收和同化。

但是,从更为现实的角度来说,国家不可能将所有的政治权力收归囊中,更不可能将权力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事实上,在整个专制王权时代,国家权力体系都受到两种力量的有效制约。一种来自于国家权力效能的有限性。在信息传播并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国家的权力在自上而下的权力传输渠道中一步步消解。在“天高皇帝远”的偏远地方,国家权力的效能比较低下。另一种则来自于统治阶级的内部张力。从历史角度来说,这种内部张力体现为两类。一类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利益集团的侵蚀。在汉代,地方豪强地主成为皇权下延的主要障碍。尽管这些门阀已不具备地方诸侯的种种权力,然其力量不容小觑,皇室与中央政权也只能与豪强地主进行合作以维护其统治。自隋唐科举制兴盛之后,地方门阀被摧毁,却因科举制形成一种新的利益格局。这即是在官僚体系中所形成的利益集团。在依照传统伦理所形成的人际关系网中,君臣关系只是一种表象。事实上,君臣关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方面,而在更为具体的日常政治过程中,官员与官员之间、官员与其家族之间在差序格局影响之下,形成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官场上,官员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师从关系与同乡关系成为形成小集团的主要基础。由于在皇室与政府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的疏离关系,居于高位的君主未必能够事必躬亲,在各种权力关系之间进行调停和处置。在政府之中,权力争斗以党争的形式出现,在许多情况下,君主不仅不能消除党争的可能性,反而需要利用党争以平衡朝廷内的权力格局。在官场之外,则在官员与其家族之间形成统一的利益链条,官员需要为家族谋取福利,否则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显然,官员为私人利益而动用权力的行为是触犯了最高统治者的利益的,或者更进一步,也触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可能对此种行为进行追究,而最高统治者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容忍此类现象的出现。即便是十分强调治吏的明太祖也不能将其举措延续到其子孙掌权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政府和国家的利益被各种各样的小集团利益所分化、消解,尽管这种消解并不能促成专制王权统治基础的坍塌,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构成了侵蚀。君主往往需要对小集团予以收编和利用,而其主要方式则是或有意或无意地将自己的利益予以分配,以换取官僚阶层的忠诚。这样,小集团的存在实际上成为统治阶层内部的“潜规则[12],官员贪污也成为维持统治阶层内部和谐的必然现象。正因如此,官僚阶层才成为“集体贪污犯”。[13]内部张力的第二类表现为道统对政统的制约。费孝通指出,“自孔子以后,就‘构成了和政统分离的道统’,出现了‘用文字构成理论,对政治发生影响’但已不再‘占有政权’者”。[14]这些古代知识分子“不但代表‘道’,而且相信‘道’比‘势’更尊”。[15]就历史情境而言,道统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为政统所挟持,但道统仍旧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政统的制约。与统治者结盟的统治阶级在传统中国主要表现为士人阶层。在中国历史上,士阶层天然地成为统治者的联盟,其理由正如上文所述,乃是由于以君主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统治阶级内部维持了一种平衡利益的分赃制,不论在哪一个朝代,士阶层都是既得利益者,除了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时刻从事投机活动之外,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反对统治者的理由。最高统治者必须刻意维持此种分赃制,如果侵犯了士阶层的权利,其统治将会遭受较大的阻力。但是,士阶层尽管势力强盛,却也担心王权的侵害,毕竟王权没有明确的边界。为了给王权限定一个边界,统治了传统中国的儒家理论提出了道统与政统之间的关系。道统,实际上是为政治设定了一个伦理标准,其核心为“仁”,如果专制权力违背了这一标准,亦即表示政统违背了道统,理应受到士阶层的谴责,以杜维明的话说,“确立君权、父权、夫权固然可能是在君主独裁制和父权家长制的支配下保证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儒家意识形态强调言传身教和相互间的责任感,同时也要求君像理想之君、父像理想之父、夫像理想之夫”。[16]但在实际上,士阶层尽管维护着道统的连续性,却未能对现实政治产生积极影响。费孝通认为,在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中,绅士是一个非斗争因素,[17]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尽管士阶层未能发挥制约皇权的作用,却在现实政治秩序中构成了一个自治性的空间。在传统的乡村中,皇权的触角不能任意伸展,这里构成了士阶层治理社会的空间。士阶层通过“‘悬空’中央权力”[18]的方式,达成了对皇权的现实约束。于是,在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中,便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独特的绅权治理模式直到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地革命完成之后才最终消亡。[19]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共性或公共利益。实际上,处于统治核心的君主并不是国家或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他所代表的仅仅是其个人及其家族,韦伯的家产制(Patrimonialismus) 国家的分析,也正是立基于此。[20]黄宗羲君主专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君主“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21],其思想直指君主专制政体的弊害。因此,我们不妨将君主及其家族看做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私人利益集团,它与其他利益集团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其他利益集团所没有的专制权力,这种权力并不是通过公共性渠道获得的,而主要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获得的。在这个最高利益集团之下,并存着无数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利益集团。那些在朝的利益集团构成统治阶级的核心,其整体可称为国家; 而在野的利益集团在处于统治阶级的边缘地带,身处国家之外,但从总体上来说是既存政权的维护者。整个社会的治理机制则在朝野之间形成特殊的分野,国家的治理仅仅是整个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国家真真实实地处于社会之中,而没有超脱于社会之外。无论是皇室与官僚阶层之间,官员与官员之间,抑或是官员与士人之间,处理各自关系的原则并不是公共要求和公共理性,而是以私人利益为基础,实行利益分割。可见,传统中国的国家实际上乃是社会的自然延伸,社会性主导着国家的基本运作。

辛亥革命之后,国家的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不再是以一个私人利益集团为核心的政治体系,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公共性。即便如此,前赴后继的军阀集团和国民党政权的党国体制仍与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有着明显的传承性,只不过皇族的地位为军阀或政党所取代。而深藏于中国人内心的差序格局并未因为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丧失而更改,凭借社会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仍是现代中国的定则,而这一定则在当代仍具有适用性,不能不让人感叹传统的根深蒂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政治格局一度发生较大变化,国家与社会的明显分际逐渐模糊,两者之间的同化成为新的时代特征,传统的力量因之日趋衰微,但仍在深层次中起作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权力的收缩,民间社会开始复苏,一度中断的“国家在社会中”的传统也随之逐步重现。体现在私人与国家关系中的,是“朝中有人好办事”等观念的流行。个人在处理与政府相关的事涉公共性的问题时,首先考虑的往往并不是公共利益或公共资源,而是其所掌握的私人资源,人情、金钱可在特定条件下与作为公共资源的权力相互交换。[22]很显然,这是将私人社会关系带到了国家领域。而当代公民社会理论所关注的主要目标之一公民组织的生存空间,也与公民组织与政府乃至政府中个人的关系相关:与政府或部门领导的关系好,则公民组织得以顺利发展; 反之,公民组织的空间则会受到压缩。[23]在这种由关系所构成的复杂社会网络中,国家权力的运作从整体上受到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在政府之中,由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所决定的一种新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政府的公共性,取而代之以复杂的私人利益关系。从表象上来看,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带有十分浓厚的传统色彩,这种色彩不是短期内所能消除的。国家治理依然如古代中国一样,存在于社会治理的范畴之中。当代中国的国家也远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实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可以说,社会上的众多问题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十分自然地延伸到了国家之中。

“国家在社会中”为我们提供了远不同于西方式国家—社会框架的中国景象。毫无疑问,这种类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有缺陷的。如上文所见,它的主要弱点表现为两种。

第一,在行使公权力的政府体系中,政府的公共性为复杂的私人社会网络所侵蚀。国家在社会中,表明国家是社会治理功能的自然延伸。与此同时社会上所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也依循国家与社会相联系的通道,进入权力体系之中。这在实际中造成了两个问题。其一,人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对权力体系的公共性构成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权力行使者之间的严重利益分化。而这些利益本来应该是国家的或是公共的利益。由此,由私人利益所组织起来的小集团不仅在政治上分化了国家的权威,也在经济上分解了国家财产。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24]以及大规模的集体贪污[25]是此种结果的最佳注脚。其二,个人、组织 (包括各种企业)通过私人社会网络侵入权力体系之中,以人情、金钱或其他资源为工具,对部分权力行使者展开攻势,使得权力行使者放弃权力的公共性,而为私人关系所用。权力寻租所形成的受贿现象是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国家政权内卷化。在“国家在社会中”的情境之中,由于国家很难与社会关系实现分离,因而也就难以发展出韦伯所说的理性官僚制,亦即科层制。[26]在理性官僚制下,官僚受制于自上而下的层级体制以及严格的法律规定,难以形成自身的独有利益,他们的权力与义务均是服务于国家机器的。相反,在当代中国,由于国家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国家内部的公共性为私人社会网络所分化,因而难以形成理性官僚制。在缺少规则制约的情况下,公务人员利用自我权力、身份和社会关系与利益集团相互结盟而进行权力寻租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的公共性已经丧失。即便是自上而下地宣扬或实施法治,也很难在短期内消除社会关系的影响,建立具有现代特征的科层制。在形成特有利益的官僚集团面前,政治体制改革也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其典型例证如,以精简机构为主要举措的机构改革并未达成既定目标,从地方到中央的人浮于事依然存在。[27]杜赞奇在研究20世纪早期的华北农村时,借用吉尔茨 (Clifford Geertz) 的“内卷化”概念,提出国家政权内卷化。所谓内卷化,指的是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形式之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杜赞奇用国家政权内卷化来描述国民党政权不能建立有效官僚机构以取缔非正式机构的贪污腐败的现象。[28]在当代中国,官僚机构对权力体系公共性的侵蚀也可视为政权内卷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当然,“国家在社会中”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传统中国的实践启示人们,在国家与社会融为一体的格局之中,尽管高度集中的专制皇权难以受到实质性制约,但在基层却可能形成某种意义上的自治。从民间治理出发,间接地对国家治理产生约束作用,可以说是未来改革的一种可行方式。当然,民间治理并不意味着全盘推翻中国人的差序格局或关系思想,只能在因势利导的基础上对社会关系进行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疏通。其实,我们所采取的策略并不复杂,一方面以民间治理推动国家治理,另一方面则以国家治理重新塑造民间社会的政治文化。一言以蔽之,即以恰当的方式处理民间治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二) “社会在国家中”

“社会在国家中”是与“国家在社会中”截然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常现代的现象。尽管上文称传统中国的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国家是社会的自然延伸,但是,笔者也没有否认,政治权力的运行与民间社会存有一定程度的隔阂。这样,在我们眼前所呈现的传统中国的政治秩序是: 一方面,国家在社会中,国家是整个社会的一个部分; 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不能深入民间社会,以权力为象征的国家与民间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疏离。传统中国如是,中世纪以封建为特征的西欧各国同样如是。即便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夕所形成的西欧各民族国家,也未能将国家与社会完全合二为一,以国家来统摄社会的一切。

但在现代,这种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现象却出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完全统治,以实行极权主义的德国为典型代表,其特征包括: 有一部被完全忽视而未被废止的宪法; 一党专政; 在一党专政体制下,实际政府与表面政府之间有所区分; 权力中心常常因领导者的意志而发生转移; 领袖拥有绝对权力; 政治谎言和大规模群众运动; 等等。[29]苏联高度集中的权力体系也将社会置于国家的全面干预之下,从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中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政治体制上也存在若干体现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特征: 党—国家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不仅对经济实行一体化控制,也在思想上实行一元化的灌输; 党—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生活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全民政治运动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 党—国家的组织末梢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各个领域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等等。即使不套用标签式的评价,人们也能够轻易认识到,国家与社会处于高度一体化的状态,社会处在国家的全面笼罩之下,殊无独立性可言,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已经不复存在。这与传统中国“国家在社会中”的格局存在鲜明对比。尽管党—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状态有其历史必然性,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30]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政治吞噬社会的格局越发显得不合时宜。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国家逐步从社会领域中退出,这种党—国家—社会一体化的色彩才渐渐淡化。权力的退出带来了民间社会的重新繁荣。经济上,自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开始,市场经济开始萌芽,直至发展壮大; 政治上,社会从全面政治化的处境中脱困而出,开始了独立的发展历程; 文化上,党—国家不再试图以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统领整个社会文化,文化的多元化初见端倪。

尽管如此,在当代中国,“社会在国家中”仍留有相当程度的残余。从孙立平所说的“总体性社会”[31]到今天的社会格局,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元化虽说是大势所趋,但国家从不曾放弃对社会的管制,尽管这种管制的力度比之以前要小得多。例如,从经济上来说,市场经济虽已初步确立,但以权力、资本相互结合为特征的权贵资本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占有较大的份额,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被压缩,“国进民退”[32]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醒目课题; 从文化上来说,社会文化实现了初步和有限的多元化,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权力的控制,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在法律难以得到保障,在权力的进逼面前,文化多元化受到挤压。

最明显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从整体上来说,国家仍在政治权力方面居于垄断地位,民间社会很少能够真正参与政治。当然,这并不是说民间社会没有政治空间。就目前的情势而言,民间社会的政治空间毕竟是存在的,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两个,一个是村、居民自治,一个则是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然则严格说来,这两类政治空间都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政治领域依然主要在国家的掌控之下。

从村、居民自治的实践来看,自治的形式和基层民主的次第展开毕竟是民主政治进步的标志。曾经观察过村民选举盛况的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将村民自治称为“自由的微风”,其中包括了两层含义: 第一,村民自治代表了自由的方向; 第二,村民自治只是“微风”,未能蔚然而成气候。实际上,各地村民自治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削弱,其最大的特点是选举为实,然则自治不足。这即是说,村民选举徒有选举之名,却不能代表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自治意义有限。由于在乡村中,政治空间十分狭窄,公共事务较少进入人们的视野,乡村中国的政治秩序仍以精英主导的少数人统治为基本特征。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则是,尽管村民自治有自治之名,但在实际上,村委会的主要职能仍是交办政府所交待的各项事务,未能在国家权力的笼罩之下形成独立的自治空间。[33]地方政府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其典型方式如: 其一,以党内的组织化力量对自治进行政治领导,这种领导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会形成“两委矛盾”,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由此,国家权力通过党的组织对村民自治进行了实质性控制;其二,架空村委会。这种方式虽不太常见,却也不容忽视。其基本方式是绕开村委会主任,而与村中的其他人员接洽交办相关事宜。[34]村委会组织法所确立的乡镇政府对村中事务进行“指导”而非“领导”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消解。与之相似的则是城市的居民自治。当然,国家消解自治空间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乡村和社会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介入和控制乃是必要的,但长此以往不利于民主与宪政的发展。国家、乡村与城市社区,可以在特定机制下形成相互增权的结果,其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均有重要意义。

从民间组织的发展来看,国家实际上为民间组织的自我发展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障碍。对此,已有众多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例如,何增科教授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问题可概括为民间组织所面临的“八大困境”,即注册困境、定位困境、人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信任困境、参与困境、监管困境。[35]据李景鹏教授的实证考察,最不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问题依次是:缺乏资金、场地; 管理体制太严格、太混乱,限制过多; 对社会团体的定位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立法不健全; 政府不够重视。[36]俞可平教授认为,我国当前有关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呈现出数个特征,依次是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37]其中,“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和“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两个特征体现出了极强的抽象能力。所谓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系指关于中国民间组织的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另一方面却又存在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民间组织之发展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谓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则指相当多的民间组织在制度所设定的空间之外“非法”存在,由此也引发一些学者关于民间组织合法性问题的反思。

这种国家对社会进行选择性控制的方式,笔者将之称为“社会在国家中”。

(三) 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嵌入[38]

实际上,“国家在社会中”与“社会在国家中”是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体两面。国家在社会中,系指国家乃是社会的延伸,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国家内部为社会网络所分化,难以形成独立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社会在国家中,则表明国家试图通过其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地位,将社会管理囊括到国家管理的范畴之中,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这两种倾向所侧重的视角其实是不同的。前者强调以社会性的立场观察国家的内部关系,而后者则强调以政治权力的立场观察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这两种关系并不单独存在,毋宁说是相互交融。二者的交互作用,使得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入,各自对对方产生影响。

上文集中描述了这两种倾向的负面影响。但在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现象往往都具有双重效应。由于民间社会与国家之间形成了相互嵌入的体制性特征,使得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产生了体制性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的民间社会不存在任何独立发展的可能性和空间。事实上,中国公民社会已在起步,虽然它还受到公权力的制约,但已展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假以时日,公民社会将成为未来中国民间社会的必然方向。但这一目标毕竟还未达成,在此之前,人们需要宣扬和考虑的,并不仅仅是公民社会有着怎样的好处,而是我们怎样实现创建一个公民社会的目标。正因如此,从现实的角度讨论公民社会发展的契机,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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