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统治不同,治理的主体是十分多元化的,因此治理本身是多元的,它是多元政治的一种代表。如上文所见,治理之所以优越于统治的理由在于,治理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着眼于发挥社会的能量。
但理论上的美好设计从来都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当人们面临现实情境时,将会发现许多非常复杂的难题。如果说治理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展开的话,就不会有如许众多的落后国家。治理的优点在于其与社会的亲和性,然其最大困难也是如何唤起社会的能量,从而为自身提供基础和支撑。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当代中国,都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归结为两类:
第一类是社会与国家的分工问题。传统意义上的统治强调国家的权威,而对社会的职能较为忽视。从治理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在自我管理或监督国家方面的功能无疑是富有启发意义的。但在社会长期接受国家统治的历史情境中,社会如何才能与国家实现有效衔接便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社会的治理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社会的治理不能对国家权威构成威胁,否则,将有可能滑向无政府主义。在这一点上,社会也需要在国家权威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行事。另一方面,社会固然要承认和支持国家的权威,但也不可屈服于国家权威而丧失其独立性,否则,多元治理的意义即荡然无存。社会需要与国家达成微妙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可能是单纯的理论设计所无法达成的。
第二类则是社会的内部整合问题。社会从来都不是铁板一块的。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抽象的社会构成了一个统一体,我们有时候将其称为一个共同体。但严格来说,社会并不是一个共同体,其间的利益冲突比比皆是。在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无处不在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社会上的个人、组织能够以公共利益为向导,理性而审慎地处理公共事务便成为理论家所十分关心的问题。此外,在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情况下,人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不同的政治文化影响下,政治社会化和宪法社会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在当代中国,尽管一小部分人具有公民意识,但大多数人仍具有浓烈的臣民意识。不将臣民文化转化为公民文化,社会不可能具有独立处理其内部公共事务的能力。
其实,这两类问题是任何国家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时都必须面对的。当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其实已经有各种现成的方案。公民社会论即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种。从一开始,治理便与公民社会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毕竟,两者在强调社会多元化、社会自我管理、社会监督与制约国家方面是别无二致的。俞可平教授即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治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23]
然而,我们也需要慎重考虑,发展公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变统治为治理的唯一路径。
[1] 可参见人民网“中国模式”专题,http: //theory.people.com.cn/GB/40557/149513/,2011年2月4日访问。
[2] 关于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视为宪法的讨论,参见陈端洪: 《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页及以下。
[3] 邹谠: 《二十世纪中国政治: 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4] 施雪华、孔凡义: 《当代中国执政党、国家、社会一体化及其原因》,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5] 参见邹谠: 《二十世纪中国政治: 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6] 参见萧功秦: 《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及以下。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8] 参见王绍光: 《安邦之道: 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67页。
[9] See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of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123.(www.xing528.com)
[10] “苏丹式政权”是指在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一种政体,在此种政体之下,当权者可以把自己的治理范围视为私人领地,任凭个人一直为所欲为地进行统治,类似于汉语中的“土皇帝”政治。该概念由美国政治学家林兹最早提出,其特征是权力范围的私产化,权力行使的无规则性,统治方式的非意识形态化,其基础建立在庇荫网络之上。萧功秦认为,在中国地方政权中往往会出现具有苏丹式政权的一种或若干特征的现象,萧功秦将其称为地方政治的“类苏丹化”倾向。参见萧功秦: 《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185页。
[11] 参见萧功秦: 《软政权与分利集团化: 中国现代化的两重陷阱》,载《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2期。
[12] 参见何清涟: 《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以下。
[13] 参见康晓光: 《再论“行政吸纳政治”——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研究》,载《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
[14] 参见萧功秦: 《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48页。
[15] 秦前红主编: 《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6] [美]布鲁斯·阿克曼: 《我们人民: 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美]阿克曼: 《我们人民: 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这里仅仅是借用中文译本的两个说法,一些学者认为这两本书的翻译存在偏差,在此不论。
[17] 参见邓正来、景跃进: 《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创刊号。
[18] 俞可平: 《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9] 参见俞可平主编: 《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20] 参见俞可平: 《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3页。
[21] 例如延安黄碟案。相关评论可参见林来梵: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22]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23] 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载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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