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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之本质:社会控制国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抽象的理论角度来说,社会控制国家是宪法学界的一种接近共识的论断。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不论如何,社会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西方宪政的发展史,本就是控制国家权力的历史。问题是,当人们进一步追问时,则会发现,所谓社会控制国家,远没有理论上的推演那么容易。

宪政之本质:社会控制国家?

从抽象的理论角度来说,社会控制国家是宪法学界的一种接近共识的论断。不管人们对此有着多少分歧,一些经典性的结论还是为人们所接受。其基本思路是: 首先,从国家的起源来说,国家乃是社会的衍生物。马克思列宁主义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4]社会契约论则认为国家是人民通过契约方式所建立的公共权力体系。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不论如何,社会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其次,从相互关系来说,社会是国家的基础。黑格尔并不认同这一点,他认为国家乃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5]但是,无论是马克思还是西方政治学说中的主流认识都承认,社会乃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应当对国家产生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存在的目的乃是为了为社会上的众人谋取幸福提供制度支持,国家的使命由社会决定,另一方面,社会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西方宪政的发展史,本就是控制国家权力的历史[6]再次,国家应当对社会产生约束力,换句话说,国家拥有特殊的权威以限制社会的自由。大部分论述倾向于承认这样一个结论: 为了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国家; 而为了防范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宪政即是实现这两重目标的可靠形式。宪政一方面保障国家权力的流畅运行,使得政府能够统治,另一方面则保障国家权力受到控制。[7]

这一结论当然并不高深。问题是,当人们进一步追问时,则会发现,所谓社会控制国家,远没有理论上的推演那么容易。首先,社会是分散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分裂的,社会可能连最基本的集体行动都难以维持,又如何能够控制国家呢? 其次,社会是抽象的,我们可以将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所有领域都称之为社会,但是,这样的社会在政治现实中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事实上,不是这个抽象的社会对国家产生了制约作用,真正决定国家走向的是社会的各种势力,而不是完整的社会。再次,在专制社会中,国家对社会的统摄力是毋庸置疑的,社会对国家的反作用并不明显;而在民主社会中,试图通过公民社会对国家进行制约的“托克维尔式的浪漫”,多少有点不符合实际。

实际上,当我们在运用国家、社会这些外延极其广阔的概念时,常常或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一些基本的问题。例如,如果我们确信,宪政是社会控制国家的事业,那么,社会究竟只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还是某些现实的政治力量的集合?

经验性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此之前,宪政的一部分因素曾经在历史上出现过。雅典的民主政治即是其中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雅典政制之所以接近现代宪政,乃是因为其中所蕴含的十分明显的民主政治特征。在伯里克利执政期间,雅典的民主政治曾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尽管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斯巴达人所培植的傀儡政府摧毁了民主政体,然而这一政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迅速推翻,证明了“民主政制已经变得根深蒂固并得到广泛的支持”。[8]在雅典政制中,公民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亚里士多德没有从抽象的社会概念出发去构建他的政治学,而是将政制分为一人、少数人和多数人的统治。[9]民主政治是多数人的统治,请注意,不是社会的统治。雅典政制的精髓即是社会上的多数人[10]可以对公共权力进行控制。在其后漫长的历史流变中,宪政虽然历经坎坷,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多数人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规制,成为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准则。在威尼斯共和国,公民可以对公共事务产生影响。尽管非贵族公民被排除在作为议事机构的大议事会之外,但“并不是说他们在城市的管理中没有任何地位或影响。手工业工人和工匠通过他们的行会和同业公会在与他们自己直接有关的事务上实行高度的自治”。[11]正是这种自治,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外在控制。在17世纪的尼德兰,市镇的高度自治和由此而形成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市民,是共和国的基础。“共和国所发展出来的政治制度就是以市镇的治理为基础的。”[12](www.xing528.com)

就几个主要宪政国家的宪政历程来说,宪政也首先是从人民中开始的。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之前,英国人已经享有了一些十分重要的自由,其中包括财产自由。“没有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非常有力地保障了个人自由,并因之形成了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批判意识和对抗精神。在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时,正是这些自由的公民成为了革命的主要推动力。在自由传统的长期影响下,公民既充分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也十分清楚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公民们也意识到,国王与公民一样,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英国后来的君主立宪制,与此种认识之间的源流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在圈地运动中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的新贵族、代表了下层自由民利益的平等派的兴起,都成为推动革命进程的重要历史力量。[13]与近现代中国的历次革命不同的是,这些政治势力并不是以精英引导民众的方式形成的,而是恰恰相反,乃是在民众产生政治要求的情况下,自发产生政治精英并对民众进行组织的方式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拥有自身政治主张的不仅仅是克伦威尔、菲尔默或李尔本,而是其后的广大人民。简言之,不论是革命的爆发还是君主立宪政体的建立,都离不开人民或人民中的大部分人的自觉行为。英国宪法在后世的缓慢进化,也与宪章运动、妇女争取普选权的长期斗争等重大社会运动相关。在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缘于那个举世闻名的三级会议,然而真正对旧制度产生冲击的并不是贵族或资产阶级,而是广大的群众。甚至从一开始,这些群众的政治主张都是反资本主义的。[14]诚如托克维尔所言,法国人民“很早就获得自由,很久以来就拥有部分土地,彼此孤立而不依赖,因而他们显得有节制和自负”。[15]一旦国家对人民施加了深重的苦难,人民就会攫取政府,完成大革命的业绩。在人民内部产生的两种激情——要求平等与自由,成为催生大革命的精神动力。[16]法国的宪政事业起源于革命,然其基础并非暴力,而正是由人民所自发形成的对于平等和自由的深切渴望。在美国,宪政的精神基础源于英国的自由传统和清教徒的信仰,而其物质基础则是产生于精神基础之中的乡镇自治。乡镇自治意味着人民对自己所生存的空间享有管理权,人民乃是自治的基石。[17]当这种乡镇自治扩展到大范围的宪政制度时,这一基石仍未动摇。人民自己管理乡镇,乡镇产生州,州依据契约组成联邦,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构建模式真实地说明了人民或人民中的大部分人在宪政中的基石作用。当莱克星顿的枪声响起之时,来源于人民中的声音成为争取自由与独立的最响亮的号角。

这些实在的事例说明了几个简单的结论: 第一,宪政的要求首先应当是从民众中自发产生的; 第二,民众乃是推动宪政产生与发展的最终动力,即便在民众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但这些分歧所形成的合力依旧是宪政的源泉; 第三,宪政的发生,乃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进程,不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议会民主制,概莫能外。

显然,社会控制国家的理论言说,其意义十分有限。人们在讨论宪政的根基之时,不应仅仅将目光放在抽象而说不清楚的社会概念之上,而应更多地考虑: 是谁产生了宪政的要求,是谁推动了宪政的历程,又是谁促成了宪政的进化。这些问题的答案很简单,一个字,人。人可以是单个的公民,也可以是集合起来的组织、利益集团、阶层或阶级以及抽象意义上的人民,他们才是宪政的根基,才是控制国家的主体。当然,从与国家相对的角度来说,社会的确起到了控制国家的作用,但我们不应止步于对概念的分说和游戏之中,而应深入思考掩藏在社会之中的更为深刻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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