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政与宪法之间有着微妙的差别,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宪政是动态的,而宪法则主要是静态的。当社会发生显著变迁时,宪政的过程也能够对宪法产生反向影响,从而决定宪法的变迁方向。一般说来,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机关是当然的主体。这也意味着,在宪法实施的过程,即宪政过程中,作为政治权力体系的国家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但另一方面,国家也不可能是宪政过程中唯一的参与者,社会与国家有着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
宪政与宪法之间有着微妙的差别,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宪政是动态的,而宪法则主要是静态的。这并不意味着宪法是静止的,只是说,相对于作为过程的宪政,宪法要文静得多。事实上,宪法也处于永恒不断的变迁过程之中,其中既包括显性的变迁,诸如宪法之修改、解释,也包括潜在的变迁。[2]但不管如何变迁,宪法只是一种规则体系,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相形之下,宪政则是一种依照规则所开展的过程,用形象的话说,如果说宪法是一种游戏规则,那么宪政则是根据规则而开展的游戏。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乃是宪政的基础,没有宪法,即没有宪政。当然,这里所说的宪法并不仅指成文的宪法典。但宪政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宪法的过程。当社会发生显著变迁时,宪政的过程也能够对宪法产生反向影响,从而决定宪法的变迁方向。
如我们所知,宪法乃是一种规则体系,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关系。即便最为激进的宪法学者也不可能要求宪法对私人关系发生直接效力。一般说来,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机关是当然的主体。德国宪法学者强调宪法对私人关系可以发生第三人效力,这种效力必须通过适当的中介——法院才能够产生。[3]可以说,在宪法关系中,权力始终是无法缺席的。这也意味着,在宪法实施的过程,即宪政过程中,作为政治权力体系的国家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但另一方面,国家也不可能是宪政过程中唯一的参与者,社会与国家有着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关于这一点,学者们多有论述,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重新审视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理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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