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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与制度建构主义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宪法学研究中,这表现为大量的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因此,总体看来,这种从规范到规范的研究方式实际上乃是一种制度建构主义的方式,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建构理性。中国宪法学与宪法制度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学者们的建构理性,在将来,这种建构理性也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学者看来,宪法学的去政治化即实现宪法学不受意识形态的过度影响而走向独立,这无疑是正确的。

规范宪法学与制度建构主义的重要性

与许多学科一样,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学最初带有明显的苏联烙印。宪法被视为国家法,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对现有的国家理论进行梳理,并对政治话语中所流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加以转换,从而为宪法规范提供理论支撑。与宪法类似,宪法学的使命也主要在于证成和确认某一种政治现实的合法性地位,意识形态对于宪法学的影响甚深,宪法学难以有效摆脱这种束缚,从而不可避免地成为流行的政治理论的婢女。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意识形态的色彩逐步淡化,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开始向更为务实的方向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之下,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开始重新起步,并取得了众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整个80年代,哲学美学等脱离政治现实的科学日渐兴起,政治对这些思辨性学科的影响力并不显著,这也足以彰显一代人的理想与抱负。在80年代末,随着社会形势的转换,理想化的叙事被更为现实的目标所取代,经济学、法学等技术特征较为明显而理想色彩比较淡化的学科开始成为显学,成为经世济民的重要依据。[2]

在这样一种历史脉络之下,宪法学也经历了一个颇有意义的成长过程。在80年代的理想化时代,宪法学因与政治的联动较为密切,难以成为影响时代进步的动力,宪法学的发展仍旧摆脱不了政治话语的束缚,并没有太多的独立性可言。进入90年代之后,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对宪法学的纵深发展提出了种种要求,宪法学也就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进入了相对独立的发展期。今天宪法学和中国宪法的众多显著进步,例如人权入宪、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等,无不体现了宪法学人的努力。然而,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并没有激活宪法的真正价值。这一方面表现在,宪法固然建构了公权力运作的整体框架,但在约束公权力运行的程序设计方面则有所欠缺;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宪法未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不论是民众对宪法的缺乏了解,还是知识界对“良性违宪”[3]所展开的种种讨论,无一不是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形式。总体来说,我们的宪法规范不具有独立地位,其作用也就无法充分发挥。

有鉴于此,宪法学人积极探索使得宪法规范发挥作用,而这种探索,首先便是从规范方面着手。[4]自然,对于规范的探索也有不同的道路可以选择。从总体来说,对于规范的研究路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完善规范,用林来梵教授的话说,即是返回规范。[5]这种方式多从我国宪法的规范缺失出发,并征诸域外经验,试图使我国的宪法规范更为完善。在宪法学研究中,这表现为大量的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其中有意义的有之,如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入宪便是其中的突出表现,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例如数量庞大的××权入宪的讨论。总体而言,此类研究方式多集中于研究宪法的实体规范,试图使得宪法的规范体系更为完整,更能符合宪政的基本要求。在多年努力之后,现行宪法在规范上的进步是十分明显的,时至今日,尽管在一些问题上仍存有缺陷,但总体来说,现行宪法的体系是较为完备的。然而,规范上的进步并不意味着宪法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人们认识到,仅有规范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它无法保证规范得以实现。因此,围绕规范而展开的第二类研究方式则是实现规范,亦即研究如何保障宪法规范能够发挥其有效作用。[6]关于这一点的最为典型的学术建议是建立健全宪法实施保障机制,近些年来关于宪法司法化、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讨论不绝于耳,当然,也有一些针锋相对的学者反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认为应激活现有资源以保障宪法的实现。从总体来说,主张建立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占大多数,围绕这种主张,一些试图更为深入地研究宪法规范实现机制的学者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其研究触角不仅触及违宪审查制度本身,也触及其后的宪法解释、宪法方法以及更为细致的技术手段,从而推动了我国宪法学的纵深发展。(www.xing528.com)

无疑,不论是完善规范的建议,抑或是主张建立实现规范的合理制度,都是围绕规范而展开的,依循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吁而开展的关于宪法解释学、宪法方法论的研究也脱不开对规范的关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研究方法或可统一理解为规范宪法学[7]的研究方法。而隐藏其后的学术动机则是,通过对规范问题的研究,推动我国宪政大业的进程。而此种推动,是通过宪法的变迁来实现的,换句话说,不论是主张××权入宪的学者,抑或是主张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其目标都是实现宪法的变迁,而变迁的主要方式,则是建构起一种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制度。因此,总体看来,这种从规范到规范的研究方式实际上乃是一种制度建构主义的方式,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建构理性。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建构理性曾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宪法学与宪法制度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学者们的建构理性,在将来,这种建构理性也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毕竟,在我们所身处的变革时代,若没有理性指导,便不可能有正确的方向。但是,如果学者们仅仅是在书斋中建构出自己所设想的未来宪政,却有可能落入空想而无法自拔。如我们所见,中国宪法学的重新起步和发展,与宪法学逐步摆脱政治的深刻束缚而走向相对独立是分不开的。以流行的话语来说,这种相对独立可称为宪法学的“去政治化”。在一些学者看来,宪法学的去政治化即实现宪法学不受意识形态的过度影响而走向独立,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政治的真正含义乃是权力的分配和权力的运行,如果宪法学为追求自身的独立性而对真正的政治视而不见,将会走入另一个误区,即纯粹的规范化误区。如果宪法学的视野中不包含政治,宪法学必然难逃脱离实际的命运,而通过理性所建构的宪政未来,也可能仅仅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未来。理性诚然必要,却也并非万能。试图通过理性建构人间天堂的方法若是“致命的自负”[8],那么,试图通过纯粹的规范研究和制度建构来实现我们的宪政,未必不是另一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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