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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界引入西方理论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复杂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在探讨许多现实问题时,不由自主地将一些西方理论适用到中国情境之中,也是无奈之举。问题是,当中国学界引入西方理论时,却面临着十分重大的现实问题。而当西方社会面临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环境所提出的新的理论传入中国之后,人们忽然发现,这些问题在中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十分复杂,其中既包括西方立宪之初就应解决的近代问题,又包括一些现代才出现在世界各国的现代问题。

中国学界引入西方理论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复杂性

由于本书从民间社会的角度出发看待宪政问题,因而面临几个十分棘手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 时空交错

虽然笔者希望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学界比之一些发达国家毕竟处于落后地位,因而文中所借鉴的众多理论多是来源于西方学界,对此毋庸讳言。在本书所使用的政治学理论中,“国家在社会中”的研究范式即是来自于美国学者; 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资本概念自然也是起源于西方学界。吊诡的是,对于当代中国某些现实问题认知比较清晰而深邃的不是中国学者,反而是一些身在此山之外的外国的中国问题研究者们,这不能不让中国学界为之汗颜。尽管如此,中国学界还是一如既往地借助外国理论来解释中国问题,这大概已是一种习惯路径了。笔者能力毕竟有限,故而本书也未能免俗,其中所借助的西方理论并不少。这也造成了一个十分戏剧化的场景: 用异域的理论阐释中国的问题,如此造成了一个空间交汇的现象。尽管一些尊敬的先人们提醒我们,不要将自己的头脑当做他人思想的跑马场,但在现实的学术环境中,知识的匮乏和方法的缺失使得我们不得不向他人学习,由此而导致的后果不外乎两种,要么是照猫画虎,结果画成了狗,要么是居然成功地将他人的理论在中国语境下予以转化,并牢固成长起来。

本书在探讨许多现实问题时,不由自主地将一些西方理论适用到中国情境之中,也是无奈之举。尽管在表面上,西方理论与中国语境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错乱问题,然而,不仅我们的学术比之他人有所不逮,即便是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也须广泛借鉴和吸收各国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落后者的身份学习先进者,虽然会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但毕竟也是有情可原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对外来理论的借鉴与吸收,绝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否则必然导致理论脱离实际的问题。本书在应用这些理论时,既不是不加选择地适用,也非全盘适用,而是有所选择、有所甄别地适用,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与所有既存的理论都不尽相同。例如,对于西方学者所论述的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理论,笔者认为,这两者都有其适用价值,但诚如康晓光所言,中国的发展道路与西方并不相同,学者们可能在中国找到任何一种理论的适用之处,但每一种理论都不可能说明中国的所有问题。[1]如同当代中国复杂难明的文明状况一样,中国的宪政发展之路也有着与他人大不相同之处。我们诚然要借鉴他人的先进之处,但也应对我们自己的传统存有“温情与敬意”[2]。在空间的交汇之处,中国宪政的发展应当寻找出自己的道路。

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时间的错乱。诚如我们所知,西方宪政自产生以来,已历经数次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从一开始,西方的政治理论家们便对权力深深怵惕,因而强调对权力进行控制便是宪政的首要精神。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国家乃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工具,人们不应该仅仅是以防范的目光去看待国家权力,更应以积极索取的态度对国家提出各种希望。福利国家的兴起,印证了西方人对国家看法的变迁。在这种态度变迁之中,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日益扩张,一方面固然为西方人带来了更多更好的福利,另一方面却也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挑战。人们在看到权力高度集中的危险之后,在心理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倾向: 一种主张回归原有的自由主义传统,批判福利国家的准全能主义; 一种主张扩大公民的参与权利,使得公民社会能够对国家权力产生更大的制约作用。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右翼的复兴和公民社会论的发展壮大,与国家权力的扩张和不可信任性有着直接的联系。西方政治理论在今天的繁荣与复杂,与其所处的时代息息相关。问题是,当中国学界引入西方理论时,却面临着十分重大的现实问题。如我们所知,自晚清立宪以来,中国宪政虽在名义上起步,却在近百年的历史时期内裹足不前。在当代,国家权力难以受到控制仍旧是一个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却是西方国家早在立宪之初就已经解决了的。对此,林来梵教授认为,“20世纪的中国宪法并没有彻底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为此,对于面向21世纪的中国来说,近代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均可能超过了现代课题”。[3]换句话说,西方近代宪政所必须克服的首要问题,在当代中国仍未解决。而当西方社会面临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环境所提出的新的理论传入中国之后,人们忽然发现,这些问题在中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十分复杂,其中既包括西方立宪之初就应解决的近代问题,又包括一些现代才出现在世界各国的现代问题。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既然前宪政的问题已经解决,只需要针对现有问题展开讨论即可。而对于中国来说,人们一方面需要为实现宪政的前提问题鼓与呼,另一方面,为避免重蹈西方世界的某些覆辙,又必须同时审慎对待一些现代问题甚至后现代问题。正是这种时代背景的交错,使得一些西方理论在中国的适用越发具有复杂性。例如,治理理论在西方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增权,而中国的治理理论首要却应解决国家权力的控制问题; 在西方,倡导公民社会的理论家们试图通过关注公民社会的功能,使之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而在中国,人们却必须同时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中国根本就没有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因此,一面要如西方学者一般,夸耀公民社会的种种优点和长处,一面却必须为培育中国的合格公民而费尽移山心力。

正因如此,本书在强调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时,不得不面临在西方学者看来可能是处于两个时代的命题。以某一种理论同时解决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看到用几种理论来解决同一个问题,不必为此惊讶,因为现实的复杂性决定了方法的复杂性。本书也必须在时代背景的冲突之中寻找一条适合当代的路径,虽为此努力,但恐微不足道,只能提出一些问题,寄望于方家的解决之道。

(二) 场域重叠

民间治理涉及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故而民间社会具有外向型功能。一般说来,“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的”。[4]因此,民间治理必然与国家、政府息息相关。因此,民间治理的首要功能便体现在以民间社会的力量制衡公共权力这一点上。而如我们所知,宪政的目标即在于控制权力,因而民间治理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宪法理论中,权力控制分为内在控制与外在控制,前者主要体现为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制衡,在美国表现为三权分立,在英国表现为权力融合与均衡,在中国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然而,仅有内部控制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就国家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而言,它能够发生作用,有赖于民间社会一定程度的渗入。例如,在宪政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公民通过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启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内部的制衡机制难以单独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即便政府内部的三种权力——立法、行政、司法——能够做到完美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但从民间社会的立场来看,这种制衡一方面可能脱离人民的控制,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凝滞和僵化的结果。正是在意识到政府脱离民众控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以人民的力量制衡国家权力的思想在西方宪法学中从来都没有消失。直接民主在各国宪法中的一席之地便是明证,在20世纪中后期,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研究的兴起与共和主义的复兴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结论。权力运行不再仅仅是政府内部的事,而更多地应当体现为民间社会与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民间治理理论之所以适用于民间社会与国家交叉的领域中,于此不难想见。

但是,如上文所言,在当代中国,我们所面临的困难具有跨时代性和跨地域性。中国宪政的问题既包括控制公权力、奠定宪政基础的前现代问题,也包括以公民社会的力量配合国家管理的现代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国家权威消解、反思法治价值的后现代问题。而从西方国度中引进的理论在中国究竟有多大的适用性,也是一个让众多中国人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民间治理也面临着多重任务。通过民间社会的自我治理塑造合格公民,使之生发出要求宪法、维护宪法的诉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阿克曼意义上的宪法政治,民间治理才可说是完成了它的独特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治理所适用的场域便散见于国家、国家与社会的边缘地带以及社会之中。在国家最核心的部分,民间治理有其用武之地——国家机关内部的庇护—附庸关系是随处可见的,而消解这种关系之不良后果的方式,需要民间治理的参与; 在民间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民间治理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在民间社会内部,合格公民的培育更是民间治理所义不容辞的责任。(www.xing528.com)

民间治理所导致的适用场域的多重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本书的论述可能出现重点不明或主题不突出的问题。这里只申明一点: 笔者的意图并不在于建构一个逻辑完备的理论体系,而是以问题为中心,考察民间治理的多方面价值。

(三) 概念引入与社会科学的内部藩篱

本书在借助政治学、社会学的一些理论考察宪法学的问题时,引入了众多在宪法学中地位并不明显的概念,例如治理理论、社会资本、“国家在社会中”等。这些概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各不相同。政治学研究偏向于考察政治权力与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学研究偏向于考察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对社会分配的影响,这两者的描述性显著大于规范性。与之相反,法学的规范性则十分强调一点:我们不是在讨论是什么,而是在讨论应该是什么。然而,法学研究常常在有意无意中忽略了规范背后的政治、社会现实,或者是在一味强调应然的过程中,罔顾实然的状况,从而造成理论与现实脱节的境地。本书是一篇宪法学著作,本应从规范性立场出发,考察民间治理的规范依据、制度建构等宪法学所惯常研究的内容,然而出于对政治、社会现实的关心,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发现,原本用宪法学理论来解释的问题,常常需要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立场出发加以理解,否则极容易出现就理论谈理论、就规范谈规范的困境。举个简单的例子,若人们有意研究民间社会的结社权问题,从宪法学角度来说,大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结社权是何种权利; 结社权在宪法与法律中的重要性; 结社权的制度保障; 等等。但是,从政治的角度与社会的角度出发,人们会发现一些法学研究通常会忽视的问题,例如: 从政治的角度来说,保障结社权一定与自由、民主正相关? 结社自由是否可能导致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紊乱? 法律对结社自由的保障,是否意味着结社自由在现实中得以实现? 结社自由是否会导致类似市场垄断的精英垄断以及底层民众被排除出政治过程? 诸如此类的问题,是人们在考虑宪法问题时不特别关注的问题,然而正是这些问题,才是当代中国最需要关心的问题。回避问题的态度并不明智,我们需要直面困境的心态和勇气。

正因如此,突破规范研究的藩篱是一种必需。本书虽抱持这样的雄心,但因没有受过政治学与社会学的系统训练,观点的讹误与误解在所难免,尚祈方家谅解并指正。但唯有尝试,才可能突破固步自封的困境。

[1] 康晓光: 《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2] 钱穆: 《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前言第1页。

[3] 林来梵: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4] 邓正来: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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