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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华的行为是否应受处罚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被打后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轻伤。冯华、张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遣送回学校。我国法律规定,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即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冯华和张威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造成他人轻伤,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冯华的行为是否应受处罚

冯华一伙与耿某(同校学生)一伙约定于星期六晚在河西桥头打架。当日晚8时左右,双方相遇后用石头、砖头对打。

次日晚9时许,冯华与他人到河西玩耍,与张威等人相遇。冯华说:“我们几日前被7人围打了,其中一个人穿的是奶油色衣服。”2人遂纠集14人,顺公路寻找穿奶油色衣服的人。当他们走到某运输公司门前时,遇到李某与张某2人时,冯华即上前抓住李某的衣领说:“就是他!”随手朝李的左颈部打了一拳,同伙遂蜂拥而上围打李某。李某被打后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轻伤。冯华、张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遣送回学校。2人除赔偿李某医药费、营养费外,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我国法律规定,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即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果说不良行为只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正当的行为,那么严重不良行为已经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了,它离犯罪只是一步之遥。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滋事生非,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私财物,而且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经常进行这种行为的人,精神空虚而寻刺激,求开心,无故滋事,藐视法纪。盲目崇拜封建行帮思想,羡慕“为朋友两肋插刀”的“豪杰”行为,如同伙中某人被他人欺辱或殴打,即寻机报复,就像例子中冯华被人围打而纠集人马,四处寻找“仇人”报复,结果把李某打伤一样。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因其不满14周岁,或者已满14周岁但其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不认为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不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冯华和张威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造成他人轻伤,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也可以由公安机关遣送回学校,或者由学校派人把他们领回,由学校处理。(www.xing528.com)

☉小知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想一想:

冯华的行为该受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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