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除夕“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在李洪志和邪教“法轮功”的罪行录上又记下了一笔血债。面对12岁女孩一声声对妈妈的呼唤,面对19岁少女被烧焦的面容,千千万万母亲和教师被震撼。“法轮功”竟把魔掌伸向弱小而无知的儿童。
人人都知道,儿童的心灵是一幅空白画布,他们还没有控制自己意志和行为的足够能力。他们的心理和智力的发育还很稚嫩,无法清晰准确地辨析是非善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强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完全置人类这一共同法则于不顾,居然给儿童举办培训班,把魔爪伸向尚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儿童。他们编造所谓“路是金子的,鸟是金子的,人体也是金子的‘天国世界’”,欺骗、毒害善良的儿童,为“法轮功”日后兴风作浪埋下祸根。陈果、刘思影深受其害误入歧途,把自己的花季年华变成了无情的烈火,毁灭了美好前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的言行、信仰和价值观念,对儿童的影响至关重要。特别是父母每日交流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流入孩子们的大脑,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被孩子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都被孩子效仿。让孩子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不仅是父母的良知要求、也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用“法轮功”歪理邪说毒害儿童的父母是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说,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接班人,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发展。因此我们决不能坐视“法轮功”的魔爪伸向我们的校园,伸向孩子!
☉小知识(www.xing528.com)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想一想:
被“法轮功”残害的儿童,我国法律怎么保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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