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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法轮功的依据与方法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国家依法处理“法轮功”的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然而却有人别有用心的说我国取缔“法轮功”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那种说我国取缔“法轮功”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特征。与各种邪教组织相比,“法轮功”没有区别,只不过规模更大,手法更邪,后果更恶。

取缔法轮功的依据与方法优化措施

我们国家依法处理“法轮功”的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然而却有人别有用心的说我国取缔“法轮功”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说法是真的吗?我国取缔“法轮功”真的是无法可依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国家处理“法轮功”的各项措施都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例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那种说我国取缔“法轮功”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www.xing528.com)

☉小知识

“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特征。经过对“法轮功”各种邪教组织的比较研究,人们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就是: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散布妖言邪说;秘密结社;骗钱敛财;危害社会等。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腐蚀人们的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对抗国家法律,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已经成为一股颇具影响的邪恶势力,构成对国家、人民和社会的严重危害。与各种邪教组织相比,“法轮功”没有区别,只不过规模更大,手法更邪,后果更恶。所以说“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想一想:

我国取缔“法轮功”依据的是哪些法律?为什么要取缔“法轮功”?为什么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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