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反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www.xing528.com)
5.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6.消费欺诈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明确。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四)根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经营
根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经营的内容包括: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保证质量;售后服务;保证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的人格权。
(五)发生权益纠纷处理办法
发生权益纠纷处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协商和解;消协调解;行政部门申诉;机构仲裁;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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