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犯罪人的不良心理需求
第一,薄弱的意志。意志是激发与控制一个人情感表达的心理机制。当一个人意志薄弱时,容易屈服于外界种种利益诱惑,产生不良的心理冲动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表明,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部分政府官员在金钱、美色、权力等利益面前把持不住自己,而沦为了罪犯“强有力的支持者”。
第二,盲目攀比的心理。随着市场经济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经济在焕发活力的同时,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异常现象以多样的形式、不同的侧面腐蚀着社会公众的心灵,加之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定位缺失,受享乐主义思想影响,并且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与精神文明相对落后的矛盾现实中,“按劳分配”的分配体制使得社会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与“一穷二白”的社会贫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在财富对比的巨大落差中,有人能安守本分,勤劳致富,有人却盲目攀比,甚至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集资的快速敛财之道来谋求“幸福生活”。[30]
第三,极端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非法集资犯罪者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会给他人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他们却仍然乐于“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特别是集资类非法集资犯罪者,在财富的高峰期拿着被害人的钱买豪车、住豪宅、出入各种高档娱乐场所,其他类非法集资犯罪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等犯罪行为人,在资金链断裂后,也常会肆意挥霍非法集资所得。这种极端行为即自私自利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第四,贪利的欲望,这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根本内在驱动所在。生命的成长离不开欲望的陪伴,但需懂得将欲望与恶念区分开来。物质条件是推动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个人对物质利益的渴求是人之本性。弗洛伊德在犯罪心理学中,将人分为本我、自我与超我三大精神部分。其中,本我代表人最原始、本能的欲望,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我只遵循一个原则——享乐主义。自我是人格心理的组成部分,负责处理自身与外在环境的调节。超我受完美原则支配,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自我是永存的,并需要不断地在本我与超我的永久对立之间,寻求平衡点。叔本华曾说:欲望过于剧烈和强烈,就不再仅仅是对自己存在的肯定,相反会进而否定或取消别人的生存。正是对金钱与物质无限制的追求,打破了非法集资犯罪者内在自我的平衡,“本我”过度释放,形成了犯罪的不良心理。
(二)集资诈骗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动机
集资人只需建立一个皮包公司并准备一套漂亮说辞,就可能在短期筹集到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暴力驱动下自然不惜铤而走险。虽然当前我国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真正抓到的犯罪分子依然只是冰山一角。空手套白狼是许多企业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途径,涉案公司也大多是资金链条断裂的公司。[31]一旦公司非法集资后投入项目并获得成功,能够维持公司的基本运作,往往就能成功逃避法律的追究,并给集资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许多集资人都存在一定的赌徒心理,宁可冒着违背法律的风险也决定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动机:(www.xing528.com)
第一,铤而走险的冒险心理和拜金主义心理。在集资诈骗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诈骗主体不良个性心理起着重要作用。如:向往奢华的生活,对金钱有不切实际的追求。不良个性心理倾向驱使经济诈骗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他们绝大多数都是狂热的“拜金主义”分子,因行为人私欲恶性膨胀而引发。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挥霍型,行为人因过度挥霍,而不顾一切、采取违法冒险行动,以维持入不敷出的奢华生活;第二种是拜金逐利型,过分追求金钱,总想找机会大捞一把,此类行为人往往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第二,财迷心窍,利欲熏心的贪婪心理。集资诈骗犯贪婪欲望无止境,这也是近年来重大特大诈骗案数量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经济案件中,万元以上案件占90%左右,有的个案案值甚至达几千万元。这些案犯大多不是迫于生计,而是拜金主义恶性发展的结果,从犯罪者供述分析,多数行为人开始时显得较谨慎小心,但一次作案得手,就会想再次作案,贪欲膨胀,越陷越深。
第三,精心谋划,寻机行事的投机心理。在集资诈骗案件当中,集资诈骗者的内心私欲较重,一有机会,就想捞取不义之财。在行骗得逞的案件中,多数诈骗犯都有一套瞒天过海的本领。当日常社会生活中出现某种机遇、条件,如法律上有漏洞,管理上不严密时,就想尝试一把,或者先给被骗者一些高收益回报的“甜头”,吸引被骗者再次投入更多钱财,或通过被骗者作为诱饵,吸引更多的受骗者参与骗局之中。一旦条件成熟就会伺机作案,得手后逃之夭夭,甚至潜逃至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受害人极难挽回所受损失。
第四,利用社会不良心理因素,自信手法巧妙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经济类犯罪的共同心理特征。集资诈骗犯罪为智能型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行为人事前多精心策划,采取种种隐秘手段,自认为手法高明,很难被识破,犯罪得逞的概率大。他们对社会心理状态非常熟悉,他们依据的社会心理主要是人们对某些社会角色崇敬的心理,或急于求成的社会功利主义心理,或拉关系、找靠山的庸俗心理进行诈骗活动,且经常能得逞。
(三)集资诈骗犯罪人在社会环境下的心理动机
社会环境、被害人心理、个性等方面的弱点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发生,但犯罪人自身各方面的特性始终是犯罪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现实生活中各种犯罪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规律,各个犯罪行为在具体的情节和过程之中之所以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有关。[32]外界客观环境通过个体主观消极因素对犯罪产生影响,表现为不同的犯罪现象。也就是说人对外界的反应,受个人心理特征、性格特征的支配。大量实践表明,有些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个体不良心理、性格中的消极因素对犯罪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集资诈骗犯罪是消极的社会因素,同个人主观心理特性相结合的产物。不良心理是对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的心理现象。不良心理并非犯罪人与生俱来的心理特征,而是个体对外界消极因素的能动反映。[33]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人趋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对其他事物却选择视而不见,这是由个人性格特征与心理素质所决定的,与人的心理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联。人们根自己的需要与爱好选择外在事物,获取精神与物质上的满足,但人并非单独存在的个体,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都必然存在着利益的制衡。也就是说,人在选取自我利益时适当的克制是必需的。在欲望与自制不断斗争的过程中,个体正面心理素质逐渐弱化,而不良心理特征渐趋强势,最终形成个人心理定势,以致成为犯罪的动力。但不良心理形成后仍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这种变化既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恶性的。它取决于形成一定不良心理的人所处的外界影响,是积极占主导还是消极占主导。积极的外界环境与行为人的良性心理,使行为人的不良心理向良性转化。消极的外界环境与多次犯罪带来的实践成功经验,会使不良心理恶性发展,此时行为人犯罪的自信心与内趋力增强,反社会心理也会增强,从而形成顽固的犯罪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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