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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防控战役的困境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案件分析情况看,非法集资防控战役主要面临困境包括:“准入”许可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这既是对行政许可法的误读,也是我国非法集资活动猖獗的症结所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多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直接诈骗。目前,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投资咨询、典当业等“四类公司”中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行为也很突出,诱发集中讨债风险及其他社会治安事件的因素不能排除。

当前非法集资防控战役的困境及优化策略

案例一:“何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6年4月,何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花园南街61号租赁办公场所并注册成立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后以“购买优先股”为名,采取熟人介绍及现场授课宣传等方式招揽不特定群众入股投资。该公司向投资者许诺60天后可得到投资金额3倍的收益,扣除暂时无法兑现的原始股外实际到手的回报为投资金额的2倍。截至2016年10月,该公司发展客户4000余人,投资金额1亿3千余万元,其中未兑付资金6000余万元,涉及人数2000余人次。2016年10月27日,何某某等人与重庆大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重庆御玄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某某),以中国国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御玄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宣传“量子产品”吸引客户,并与购买“量子产品”的客户签订《消费投资劳动经营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客户提供高额补助,实际上通过变换公司名称和经营模式,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截止到2017年3月,重庆御玄德实业有限公司已吸引万余客户投资购买相关产品。同月,重庆御玄德实业有限公司被青岛海能海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签订所谓参与股权分红消费经营合同继续吸引新的投资者。截至目前,总共参与的投资者达到13 000人,涉及资金2亿元人民币

案例二:“恒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计201本卷宗、总页数26 660页、卷宗叠加高度3.4米、总重量100公斤)。2014年12月19日,四川省绵阳市恒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某常到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绵阳市恒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到2014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小区、江油盐亭、遂宁市射洪县设立分公司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6亿余元,涉及集资群众3415人。这是绵阳恒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卷宗数量。

上述两个案件是笔者所在公安机关承办的成功案件。从案件分析情况看,非法集资防控战役主要面临困境包括:

(1)“准入”许可形同虚设。我国金融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许可”准入,与现实经济生活中“雨后春笋”的非法集资现象格格不入。《行政许可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有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有一种奇怪现象,许可执法部门认为他们只负责监督管理经许可的,而不负责未经许可的,使大量未经许可的金融经营行为步入真空地带。笔者认为,这既是对行政许可法的误读,也是我国非法集资活动猖獗的症结所在。《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我国的行政法系分析,法律规定的许可制度被破坏,依法实施许可的主管部门就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和追究。以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为例。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监督管理缺位。《行政许可法》在第六章用专门一章来强调和规范“监督检查”。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多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直接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以项目投资亟需资金为名进行集资,一般均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项目审批手续,正常从事经营性活动,且涉众型经济案件主要集中于大型中、高档楼宇内,诈骗团伙往往借助高档楼宇营造出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业务庞大,花费重金开展项目宣传,并邀请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名流剪彩视察来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骗取受害人资金。试想,如果许可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履行对许可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集资行为,那么结果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状况。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时发现,非法集资现象普遍存在,但很少有主管部门查处,直接把其养成“肥猪”。非法集资涉及监管的环节多、过程长、范围广,特别是工商、税务、金融等监管部门在定期排查、会商研判和防范预警上的有效作用发挥不够,有的从事民间资金生意的各类公司大多仍处于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有的可能直到案发后才发现。目前,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投资咨询、典当业等“四类公司”中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行为也很突出,诱发集中讨债风险及其他社会治安事件的因素不能排除。(www.xing528.com)

(3)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低,炒房、炒基金等风险大,一些群众看到非法集资者以高回报为诱饵,在朋友、亲戚的鼓动下,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加上贪婪的心理,缺乏理性的行为,逐步被违法犯罪分子掌握和利用,投机取巧的投资人也呈增多态势。涉及人员几乎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既有下岗职工、退休老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又有学历较高、收入稳定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有经营实体的工商企业主。这些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在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的总涉案金额大,涉及被骗群众动辄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如上述两个案例,涉及资金上亿元,涉及群众多达几千人。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期间,数百人到公安机关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群众认为是公安机关把人关了导致其直接拿不到钱。

(4)手法多样,诱惑力大,群众“主动”跳入“坑”。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及致富虚假信息,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共同致富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作案手段层出不穷,群众防不胜防,容易上当受骗。近几年,不法分子利用率最高的一招就是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为迎合公众投资获利需求,通常许以投资者高于金融机构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的回报率,诱惑公众投资;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天天提成,月月返现,给投资者以极大的诱惑。

(5)不易追赃,容易引发“次生灾害”。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所得到的资金,不是用于经营亏损企业,就是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从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来看,追赃困难是目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普遍难点,原因在于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绝大多数是资金链断裂,集资人资金消耗殆尽或挥霍一空,至案发时基本没有可被追回的资产。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加之受害人又以弱势群体居多,大多受害人的资金是其一生的积蓄。一旦案发后不能追回损失,往往导致受害人情绪激动、言行偏激,极易受他人煽动,实施群体串联上访,甚至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受害人还以越级信访、网络“爆料”等手段,试图引发媒体关注炒作,以扩大影响,给政府部门施压,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群众不仅仅到公安机关要求放人,还在绵阳市党委、政府办公地点几百人集体请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发生非法集资“次生灾害”。

(6)民间借贷旺盛,投资渠道狭窄。民间借贷作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在目前金融环境下,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极易滋生违法犯罪。另外,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老百姓手里积累了一定的闲余资金。而投资需求不断扩大与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时机,他们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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