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线上销售模式中,存在一种发展代理进行销售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微商中极为盛行。为了销售商品,微商通常是在销售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下线代理,通过发展下线代理扩大销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微商还会收取下线代理的代理费。但实际上真正赚到钱的很多都是微商的品牌商或者上游代理,大部分下级代理囤了很多货,却卖不出去,苦不堪言。微商的货,很多卖给了代理,没有到最终消费者手里。而卖不出去货的微商代理们开始以低于进货价抛货,微商代理们看着别的微商赚钱,开始以低于进货价抛售。更有甚者,选择继续发展更下一级代理,通过收取代理费用和分销商品的方法,将损失继续向下分摊,最终能够得到的收益,往往是通过收取代理费而不是销售商品本身。而整个模式的结构,从原本的二级代理可能发展到三级代理、多级代理等,招多层代理,层层压货,变得越加复杂,越往下发展,其涉及金额越大,涉及人数越多。
发展代理的模式是否可能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当发展代理作为商业营销模式变味之后,原本的商品销售变成了次要,其主要收益依靠发展下线代理所收取的代理费。这种行为并没有从市场应有的商品交易中产生利润,而是将公众已有的财富通过一种营销手段进行吸收,并且实施占有。在这个过程中,上游代理收取下游代理的代理费显然是一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公众的利益固然不自觉的受到了损害,而市场金融秩序也被扰乱。这种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认定却是不合适的。从行为本身来看,其在违法性方面更类似于传销的模式。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这种模式在违法时认定为传销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便加入了行政与刑事二元制裁的机制。出于保护市场金融秩序的考量,对这种违法模式的处理,采用二元制裁机制更为合适。如果直接适用刑法的规制,很多时候可能不利于市场金融的发展。因此,在处理发展代理模式存在的违法问题时,应该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处理传销的相关规定,认定罪与非罪,从而决定对其的处罚。(www.xing528.com)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商业营销模式之界分这个问题上,本文从三种常见的商业营销模式入手,初步探讨了如何界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商业营销模式。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商业营销模式无法做到相当的规范,在很多地方在所难免的存在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然而我们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除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以外,还应当考虑实际上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并非是指造成了群体性事件都应当入罪,而是指是否实际侵害了本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并且要考虑一旦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保护市场金融这一核心法益。
实际上,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渊源及其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犯罪归类不难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所以犯罪化,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监管秩序。[5]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的监管秩序,积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规制一些原本属于商业营销模式的行为,对于市场的损害将可能大于所保护的法益。我们在认定的过程中,就不可不权衡利弊。我们不可背离的是,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为了保护市场金融秩序,保护市场金融秩序,是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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