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被害人无诉讼选择权,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合法权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民后刑优先保障投资人的财产性权利,有利于将被害人物质损失降到最低,弥合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先民后刑有诸多好处,但是这种给付实用主义的理论却容易遭受理论正当性的质疑,如国家公权力优先、维护法律权威等。笔者认为,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是核心考虑要素,因此宜采取倾向实用主义的先民后刑理念,退还债权人资金,给予债权人最大保护。
(二)允许有条件处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
非法集资参与人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大部分资金已经被挥霍,追赃挽损非常困难,群众集体维权,给政府和司法机关带来压力。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是化解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刑事诉讼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容易贬值的财物,或者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在诉讼终结前,依照规定变卖、拍卖。对于诉前可以处置的易贬值的财产,如汽车、数码产品等类似物品,可以在固定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下先予处置,但须以保值增值案涉财产为原则。股票、房产等物品升值贬值风险很大,因此在处置此类物品时更应以增值保值为原则并经集体决策程序通过。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对财产的处理存在“重前轻后”问题,忽视对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后的保护,因此,侦查机关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产,根据具体情形,如有财产毁损灭失紧迫性时,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www.xing528.com)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尤其在近几年经济结构性转型升级,经济增速放缓,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政府的公信力不足的大环境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产不公开处置,更会增加人们的不正义感。[33]权力应在阳光下运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吸纳当事人的不满。除了公告取缔这一程序外,其他的制定处置方案、资产清收、实物资产变现等关系债权人切身利益的程序也应当向公众公开。
(四)扩大公众参与非法集资财产处置
在非法集资涉案财产行政处置中,对于关系债权人核心利益的程序,例如专案组人员选取、处置方案设立、债权申报登记、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以及集资款项清退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债权人的意见,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案件财产处置过程中来。
总之,无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采用何种路径,在我国都应特别强调债权人的参与及其利益维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财产由专案组制定处置方案,并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登记申报,专案组再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变现,最后核实情况后对集资款项进行清退。操作流程其中缺少公开、忽视公众参与,侵害债权人未给予行政救济;刑事诉讼中的重刑轻民倾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建议今后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秉持先民后刑理念,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