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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的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仅2016年一季度,公安部非法集资立案数就达2300起。但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现重刑轻民的特点,即重视对非法集资案犯罪人的刑事追责,轻视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过程中,对非法集资人定罪量刑是其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受的惩罚,但作为受害者的债权人的利益亦应该予以妥善保护。

非法集资案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的优化

【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增速放缓,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实践中往往只重视对非法集资人的处置,轻视对其债权的保护。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过程中存在债权人参与度低、信息不公开、无救济途径等问题,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坚持先民后刑理念,允许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前有条件处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增速放缓,各类经济纠纷转化为司法案件,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发生。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员达历年最高峰值。仅2016年一季度,公安部非法集资立案数就达2300起。针对这一金融性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相继出台解释、意见。随着一系列的对策的实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实现双降,但是非法集资案件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在法律上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受害人和民法上的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这一身份属性决定了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时,既要注重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又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者不可偏废。但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现重刑轻民的特点,即重视对非法集资案犯罪人的刑事追责,轻视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如最近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判决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二十多名高管成立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十多名高管分别被判处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债权人仅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分配公安机关追回的极少数财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在另一非法集资案件“吴英非法集资案”中,就有人质疑财产清退不公正,这与非法集资案件中程序不公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过程中,对非法集资人定罪量刑是其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受的惩罚,但作为受害者的债权人的利益亦应该予以妥善保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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