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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亟需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对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处罚手段主要是自由刑和财产刑,类型单一。P2P网络借贷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侵害了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犯罪行为具有贪利性和非暴力性等特征,对我国的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所以在P2P网络借贷犯罪中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不但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而且也弥补了一定的损失。

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亟需优化

(一)对P2P网络借贷打击范围过大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磨合,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目前关于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尚未完善,有的违规行为尚未纳入其他的法律规定,处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境地,当这种行为发生时,刑法作为最后的制裁手段的直接介入,就会违背二次违法原则。未经前置法判定是否违法,刑法直接对其予以刑事处罚,显然会造成打击范围过宽的情况。

(二)入罪标准僵硬化

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成果,在我国还处在不发达阶段,而刑法中原有的规制传统金融秩序的罪名应用到P2P网络借贷难免会显得牵强,导致入罪标准僵硬。P2P网络借贷主要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而P2P网络借贷依赖于互联网就决定了它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其利率一般都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是高回报、高风险的活动。

这两个罪在入罪标准上往往都是以犯罪所得或人数来衡量,早年的刑法规定了具体的数额和人数,虽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案件越来越复杂,如果一味地按照之前的刑法规定,就会存在定罪标准僵硬化的问题。事实上,犯罪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体、主观故意、数额、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多种因素来设定,仅依靠具体的人数或金额来定罪会丧失法律的公正性。(www.xing528.com)

(三)刑罚设置不完善

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外还包括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监禁刑虽然在一段时期内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再犯,但监禁刑容易使得罪犯交叉感染,当监禁结束时,由于与社会的长时间脱节,容易出现再融入社会难的情况。非监禁刑更有助于犯罪人改造和回归社会,符合行刑社会化原则。同时可以大大降低行刑成本,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从目前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P2P网路借贷犯罪多适用监禁刑,比如东方创投案、优易网案对犯罪分子主要处以有期徒刑。从目前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犯罪多适用监禁刑,比如东方创投案、优易网案对犯罪分子主要处以有期徒刑。我国目前对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处罚手段主要是自由刑和财产刑,类型单一。[33]

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处于极其次要的位置。随着人权观念的增强,刑罚轻型化的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罚金刑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P2P网络借贷犯罪行为属于金融领域犯罪,适用罚金刑更符合刑罚的报应理论。[34]但由于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地域人们的收入不同,所以个人财产的差异比较大,相同数额的罚金对于富者是轻微负担,而对于穷者就是关乎生计,因此自然就会有人质疑罚金刑的公平性。认为罚金刑的使用可能导致一些富人“花钱买罪”的情况发生。P2P网络借贷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侵害了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犯罪行为具有贪利性和非暴力性等特征,对我国的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为了惩罚犯罪和挽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做到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既注重经济利益,又注重社会利益。所以在P2P网络借贷犯罪中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不但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而且也弥补了一定的损失。但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后具体处罚多少罚金没有作出细化的规定,大多数都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也违背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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