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底,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式增长,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跨区域案件、大案要案达历年峰值。新增案件6077起,数量、金额和参与人数,同比增长71%、57%、120%。跨省案件、亿元以上案件、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分别同比增长73%、44%、78%。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9500余件。其中,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面对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态势,同时,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项目推介的主渠道也向线上转移。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贷款、网上理财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形式多、花样翻新的非法集资似有愈演愈烈之势,且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扩散速度不断加快,犯罪活动周期大大缩短,给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带来了新困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由于在大数据时代下,其自身存在的隐私风险、安全风险和平台风险以及监管层面的缺位,衍生出的网络非法集资等类型的金融犯罪,必须要靠健全监管层面的立法立规,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管理,构建更为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金融犯罪的侦防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予以有效防控。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中,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尽早地引导、规范、处置非法集资,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所以,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强调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政策层面上给予规范,同时上述文件中也多次提到监管部门应立即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除了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外,根据网络犯罪的风险制定防控对策加强立法立规,完善监管、树立标准也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因此,在通过各种方法提高防范和预警的同时,为了更好地防范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引起的犯罪,我们更应该了解网络犯罪的风险原因。其一,隐私风险导致用户信息容易泄漏。根据网络平台的特性,其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性质,将网络私人信息快速地传递到“需要它们的人”手里。其二,安全风险导致金融系统易受攻击。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基本上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在万维网平台进行控制的,因此,一旦承载网络的物理平台或者网络本身出现安全漏洞,就可能对金融系统或用户财产安全造成致命影响。其三,平台风险导致金融行为缺乏规范。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借贷平台多为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运营管理不规范、信用不高等问题,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其四,监管缺位导致金融风险缺乏监控。我国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行业准入标准不清晰,金融监管的部门和相关权力不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具有金融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不明晰,导致违法边际过大,产生大量灰色地带。所以,为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管理我国应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网络安全法律中,扩大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使之与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环境相适应,同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规范管理,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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