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了蓬勃发展。同时,由于在大数据时代下,其自身存在的隐私风险、安全风险和平台风险以及监管层面的缺位,衍生了网络洗钱、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类型的金融犯罪。
大数据是指对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并为之所用的技术革新,它所承载的平台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媒体”,它与传统媒体采用的科技手段、传播介质、传播形式和受众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及时性。该特性体现在:首先,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只有新媒体具备信息的发布没有时间、地域的限定,参与各方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的反馈。其次,因为传统媒体有明确的发布时间,而新媒体只要有网络我们可以不用顾忌时间地域的限制,尽情获取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抑或是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大大地减少了我们获取信息的麻烦并且节省了时间,因此彻底打破了大众传播时代文化与传播精英对传播主体的把控。也正因如此,新媒体所涉及内容的广度和对各类问题讨论的深度都是难以超越的。
第二,交互性。传统媒体是属于交互性弱、对象感弱的“主导受众型”;新媒体是交互性强、受众参与度高的“受众主导型”。交互是一个输入与输出的过程,而传统的媒体交互性弱于新媒体就在于它决定了受众“选择什么信息”,受众的反馈往往是弱的、无力的;而新媒体的受众拥有更多的选择权,人们可以选择本身所感兴趣的进行了解,而不是被迫地进行认识。新媒体的交互性强就决定了新媒体的受众“可以自由选择信息”,而不是决定受众“选择什么信息”。新媒体之所以呈现这种特性,不仅仅在于它个性化的受众细分和主体资格限制低;还在于新媒体从技术上看,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这就突破了只有具有资质的适格主体才能发布新闻的局面。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不确定和目的不一样就造成了信息内容包罗万象。
第三,开放性。对于新媒体的开放性,如果要用一两个生动的词来形容新媒体的开放性,那“地球村”“人人都是麦克风和记者”最适合不过了。由于网络的时兴,新媒体展露出它独有的特征,偌大的地球,由于信息的互通和交融使得地球变小了,成了一个小小的地球村。在这个地球村里面人们通过网络使得在不同角落的亿万网民在同一时间、同一个交流平台上,在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迅速地发出和传递着信息。
第四,超文本性。新媒体的方式传播不像传统媒体形式单一,其“多媒体化”使得新媒体将图片、文字、语音以及视频融为一体;“超链接化”使得新媒体可以做到即时并且无限地扩展内容,从而使得其呈现的内容变得更加“鲜活”而且丰富多彩。由于容量巨大,新媒体又通过云计算、云平台整合大量的资料,使得每一块内容都能及时、无限并且丰富的以专题形式呈现出来。此外,主要通过电脑、手机等多平台媒介的传递,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也逐渐加深。(www.xing528.com)
第五,无限性。它的无限性的大容量相比报纸版面有限、广播电视有时间限制等更容易被人青睐。而从客观上来说,能够限制新媒体无限性扩展的是计算机的存储量和网络的宽带,而这两个限制因素也是很容易被解决的。从理论上看,只要满足计算机的基本条件,一个媒体中心就可以满足全世界信息储存的需要。
第六,易检索,即新媒体可以随时储存内容,通过平台的处理,可以及时迅速的检索到你需要的信息。而传统媒体大多可以储存但并不容易检索,有的存储还需要第三方介质的帮助。
在新媒体大数据的催动下互联网金融是最为典型的数据驱动型产业,它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挖掘、信用风险管理和资金转移管理上的需求。但是由于信息的无界性,一旦使用大数据的用户怀有恶意目的,那么很有可能酿成金融犯罪。目前我国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金融诈骗(互联网金融诈骗主要有三类:网络钓鱼诈骗、假造借钱行为、信用卡金额套取诈骗)、网络洗钱、非法集资。随着P2P借贷平台的纷纷涌现,以P2P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近年来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擅自成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擅自开展向社会公众融资业务。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伪造信用评级和资金托管平台,许以高额利润回报,吸收大量公众资金,进行自我融资或期限错配吸储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门槛的设置,一旦投融资失败或者发生客户大量挤兑,大量客户的资金将血本无归。然而,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新媒体这个平台的民间集资活动浮出水面且规模逐步扩大。然而,民间集资的发展与现有的对民间集资的刑事管制模式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其中,新媒体平台上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的优势进行的非法吸收存款愈演愈烈,不仅仅是威胁到传统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利用我国在网络经济交易法律规制的漏洞的无限扩大化使更多的不法分子产生并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虽然我国对非法集资案件一直贯以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但此模式的有效性却不尽人意,且存在着诸多问题。非法集资案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一些甚至从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具有标本意义的法治事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从单纯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到互联网业务转变。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驱使下,具有人群覆盖优势、数据挖掘、分析优势和平台操作便利、无门槛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将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并迫使传统金融行业进行革新。同时,由于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存在着从运营到监管层面的诸多风险。近年频发的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和润公司非法集资案、善心汇事件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著名案件,只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冰山一隅。从这些的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民间集资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有着实际意义。现在许多学者仅是从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定位和价值取向上来看,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强调刑法对民间集资的规制作用,对待非法集资犯罪倾向重刑化,从“公利本位”的角度着重保护国家金融秩序,而忽略对民间集资的正确引导。过度依赖刑法而忽视其他相关制度改革,抑制非法集资犯罪不但收效甚微,反而不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发展。但这些都必须在厘清非法集资罪的司法认定的前提下再作探讨,因此,在新媒体这样特殊载体下的大数据对催化非法吸收存款问题就值得我们研究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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