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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和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刘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判断刘某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刘某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法院最后没有采纳控诉方提出的刘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一主张,而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量刑,主要原因就在于控诉方不能向法庭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和优化

为了更好地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举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系北京世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1年5月20日被逮捕,2002年1月2日被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于2001年1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某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采取高回报率吸收“商务股员”进行“三维营销”的方法,非法募集社会公众资金达人民币1253.18万元,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尚有244万余元未返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还证实:①该公司的“三维营销”主要有“600”“400”项目,即参加者交300元入网费,可以按每股600元买5股,20天后可得3820元,其中520元为奖金;交200元入网费,可以按每股400元买5股,20天后可得2480元,其中奖金280元。每个股民可同时购“600”“400”各1份,但单一模式不可多购。多数股民为取得高额红利,在20天后只领走奖金,而不撤走入网费和股金。刘某宣称,只要股民不撤资,循环投入,就可继续运作下去;资金将来准备用作投资,投资开发大西北等项目。②股民在成为世创公司“商务股员”之前听过刘某讲课,知道参加“三维营销”投入本金后短期内可获得高额红利并可领取奖金。有的人听懂了讲课内容,能理解红利来自后加入者的股金,有的人没有理解红利来源,只听清能得到高额回报。③从书面文字材料“关于600元项目业绩计算方法”“600元项目工作程序”“关于400元项目业绩计算办法”等,可证实“三维营销”为世创公司经营的主要方式。④北京市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审计情况的说明,证实了2001年1月至4月,世创公司有案可查共收取股民资金人民币1253.18万元,累计返还人民币1026.3万元。⑤侦查机关收集的世创公司“商务股员资格证”及对股员进行调查登记的登记表证实,至案发日止,集资款中的人民币244万元尚未返还。控诉方认为:被告以虚报注册资本设立的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向社会公众隐瞒公司的实情,谎称公司在大西北有投资项目,利用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资金,并非法占有资金244万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方认为:虽然被告采取欺骗手段设立了公司,但公司的“三维营销”活动是真实的,并且世创公司的“商务股员”事先听过授课,了解营销活动的方法和获得奖金的方式。世创公司的确按上述方式运作“三维营销”,而且已向大部分股员偿还股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计划,公司不久将投资西部,以便使股员获取更大利润。对尚未归还的200余万元资金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由于股金偿还日期未到,股员也未及时要求偿还;另一方面计划将其作为向西部投资的一部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从事金融业务,采取高回报率吸收“商务股员”进行“三维营销”的方法,非法募集社会公众资金达人民币1253.18万元,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尚有人民币244万元未返还。被告人刘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本案中,判断刘某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刘某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法院最后没有采纳控诉方提出的刘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一主张,而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量刑,主要原因就在于控诉方不能向法庭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12]根据上面所举的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以及2014年至2016年,Z市F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起涉及44人。笔者发现本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本罪的行为主体即犯罪嫌疑人以及行为目标即受害人均属于不特定的人群,并且社会分布数量庞大。从笔者在中国法院网上查阅到的本罪相关案件来看,发现普通民众、商人、公司等都是本罪潜在的行为主体;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从我国传统的行业领域向着新兴的行业领域蔓延,从线下实体领域向着虚拟网络领域不断进展;而且,往往一个该类犯罪的案件就会涉及成百上千的受害群体,地域分布遍及我国众多省市。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案数量已经上升2倍多,幅度惊人,且仍然呈现不断激增的趋势,这其中涉及的人数、金额等庞大、令人咋舌。倘若不加以重视、重点防范、加强立法,一旦失控,后果十分严重。

其次,本罪不仅涉案范围十分广泛,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该罪的日益增多已然严重影响到社会风气,民众反响剧烈,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时仅仅一个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千百级别,甚至多达上亿元,都属于再正常不过的现象。由此造成的群众财产损失相当严重,很多人的钱基本“打了水漂”,收回本金往往是遥遥无期的。因为在多数案件中,司法机关即便已将案件告破,但由于行为主体无节制的挥霍、胡乱投资、经营不善或用作他处而血本无归等,一般情况下被吸收的资金都已挥霍一空,行为主体的资金链已然断裂,故被害人的涉案存款往往都会“覆水难收”,他们的损失将很难得到弥补。有些刑事个案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会极易造成连锁性的破坏效应,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一旦这种“破坏效应”无法控制,群众无法安抚,进一步造成的损害将无可估量。(www.xing528.com)

最后,本罪有“三大难”:侦破难、调查取证难、审理定性难。该类犯罪往往具备较强的隐蔽性,办案人员很难察觉,而且此类案就像一颗社会上的“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这些案件潜伏或者隐蔽的时间往往从几个月到十几年不等,但一旦经查处案发,往往都是“大案要案”。另外,本罪的行为主体多数为职场精英,该类人群的特征愈来愈朝着专业化、规模化、科技化的方向靠拢,他们多以各种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进行募资,表面看似为合法的方式,其本质是为了掩盖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为规避侦查会运用各种噱头、高科技手段进行掩盖,也就给办案人员加大了查处的难度。同时,其受害人地域分布广,人数庞大,也直接加大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难度。由于此类案件被害人众多,每位受害者的诉求往往不统一,有的要求严惩罪犯,有的要求返还资金,有的则不认为行为人有罪而要求司法机关予以释放,民众对此类案件的判罚争议很大,其认为司法机关将本不触犯该罪的行为人科以刑罚,有干涉商业自由、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这就严重加大了司法机关审理和定性此类案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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