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2012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文件指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中再次强调:“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2005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文件要求:“逐步实施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人员检查、用药、医疗费用情况等实施监控。”
2011年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文件指出:“要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完善数据采集和加强数据分析,查找不同付费方式的风险点并设置阈值,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并总结风险规律,建立诚信档案。要将监测、考评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
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文件要求:“要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明确监测指标,加强重点风险防范。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2014年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扩展建设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子系统,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监控提示信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监控范围,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和多发案件特点,建立和完善监控规则,设置监控指标,规范监控标准,通过设置不同的警戒线实现分级监控。”“重点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分析。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对参保人员,要重点对就医频次、购药数量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
2015年4月人社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6号),通知要求:“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所有统筹地区普遍开展智能监控工作,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完善相关知识库,建成一支专业化的智能监控人员队伍,不断提高监控质量与效率。”“医疗服务监控以事后监控为重点,对有明确特征的违规行为,在费用结算过程中给予事中控制;对医保政策、用药诊疗合理性等提示性信息,通过向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前端传递,实现事前违规提醒。”
2016年12月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16]242号),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的全程实时监管。重点对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医疗行为进行跟踪监测评估,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依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定点协议对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做出相应处罚,促进诊疗行为规范,防止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医保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增强在基层看病就医的吸引力,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诊。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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