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于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在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定的管理体制中,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因此,本条的第一款规定实际上是再次强调这一体制要求。由于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处在初创阶段,政府工作比较薄弱,所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在这里提出了“应当加强”的要求,这在下面的条款中还有相应的规定,如加强队伍建设等。这里的“监督检查”实际上也是加强海域使用行政管理的意思。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行政管理或者简称管理与监督是不同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说是对于海域使用的行政管理,但是现在用了监督检查这样的严厉措词,所以,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只好用了“监察”,行政机关外部,如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就不知用什么词语了。然而本款的意思非常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管理)一切海域使用情况,其监督检查(管理)的对象是一切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民、法人,中国人、外国人,也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等所有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机关是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金是海域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加强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就是要保证海域使用金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保证海域使用金能够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于海域事业,保持海域的可持续利用。为了保证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和使用,国家不但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在其他一些规章制度中作出了规定。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6条还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2007年1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颁发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通知还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的职责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做好海域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支坚强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必不可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一)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义务
这里所称的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就是指海域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这里的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义务主要有五项内容: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接受监督。秉公执法,就是要公正地执行法律;忠于职守,就是要忠诚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岗位,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国家的海洋法律权威;清正廉洁,就是要清清白白一身正气,不受人钱财,洁身自好;文明服务,就是要礼貌待人,遵守程序,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就是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系统内的领导监督、监察监督和系统外的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规,获得系统内和系统外人民群众等的普遍支持。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消极义务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消极义务就是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海域使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如果这些主体能够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难免产生主体混淆,造成以权谋私或者假公济私,使国有资源配置劣化或者国有财产大量流失的问题,也会影响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的权威性和正确性。这里所说的“参与和从事”,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即不管是参与还是从事,或者是只参与没有从事,或者是只从事没有参与等,只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海域使用人产生由于海域使用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海域使用人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股份或者发放工资奖金等,都是应该禁止的行为。即使是收受礼品等可能不属于参与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也可能构成贿赂或者构成贿赂犯罪。《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理解适用】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措施的规定。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四项履职措施。这些履职措施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种种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三种:(1)执行性强制措施,即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2)即时性强制措施,即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3)一般性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本条规定的四项行政强制措施除了第四项是即时性强制措施外,其他三项都是一般性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体现在,相对人一旦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很可能会受到违法主体的抵制或者对抗,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四项履职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是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这里所指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既包括海域使用人,也包括海域使用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其他主体。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的海域使用文件和资料,包括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转移、销毁,也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也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随意要求出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www.xing528.com)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这里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海域使用人和海域使用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行政强制措施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是保证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直接获取非法占用海域的勘查资料的重要手段。进行勘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强制勘查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查报告,由参加勘查的人员在勘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4.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是保证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的有力措施。这里所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必须是违法行为,如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侵害他人海域使用权的行为、污染海域的行为等;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必须当机立断,采取断然的强制措施,这就是上述的即时性强制措施。当然,紧急状态过后政府管理部门一般还应该对于该海域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第四十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如同在其他领域执法时都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一样,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也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反之,如果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无从知道检查者的身份,当然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者的检查,拒绝向其提供任何文件、资料或者证人证言,而且,还应该积极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以防止不法分子的招摇撞骗。
二、被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代表国家对于用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查处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保护海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这种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并且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或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文章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等,其实,这样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误解一,监督检查只能针对违法行为。似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仅仅是针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无形中缩小了监督检查的范围。误解二,监督检查不能针对一般的用海行为。由于监督检查只能针对违法行为,当然就不能针对一般的用海行为。其实,监督检查本身是一个中性的字眼,只是一个监察、督促、检查海域使用人的用海行为是否合法的程序,被监督检查并不表明相对人违法或者犯罪。误解三,凡是相对人被监督检查就是有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这种误解可能激起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抵制甚至对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能以并没有违法来抵制监督检查。如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抵制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用海行为也就更困难了。所以一定要避免这三种误解。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适用】本条是对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规定。
一、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海上执法部门)
根据现在的管理模式,我国的海上执法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等多部法律,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涉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多个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如果上述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头执法,势必会因为多头执法而导致矛盾和纠纷,因而《海域使用管理法》要规定协调多部门执法的基本原则: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海上执法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海上执法的特殊性,早在200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我国就确立了多部门协同的联合执法制度:“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现在《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上执法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涉及的执法范围当然远超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上污染,它包括众多的海域使用行为;它所要求的“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也应当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如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案情共研、人员互补、资源共享等。
图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
2013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将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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