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申请的规定。
一、海域使用申请及其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申请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使用特定海域的正式意思表示。海域使用的申请主体亦即海域使用申请人。法条规定的海域使用申请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单位”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个人”也就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
二、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主体
法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拒绝接受申请人的海域使用申请。
三、需要申请海域使用许可的事项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和第52条的规定,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需要申请海域的使用许可;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或者非排他性的海域使用一般不必提交申请,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如果该用海活动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海域使用者也需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四、海域使用申请主体在申请海域使用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海域使用申请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海域使用申请者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用海项目名称、申请用海起止时间、申请使用海域面积、位置等。现在已经有国家海洋局专门监制的固定表格,申请人可以到政府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咨询,提交相关资料即可拿到。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需要提交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材料、法人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自然人除外)复印件(受理机关应核对原件)等。对于沿海村民或者渔民个人从事海水养殖,可以相应简化手续,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当地乡镇政府的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其他书面材料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通常需要以下书面材料:(1)海域使用勘测定界报告书:须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采用84经纬度坐标系。(2)图件:海域使用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1∶5 000~1∶10 000)、项目总体设计图、位置示意图(以上均为蓝图或印刷图件)。(3)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4)市县人民政府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域项目,还需提交政府的上报文件和《海域审批呈报表》。(5)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海籍调查表》。(6)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专家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7)交纳海域使用金承诺书(属免缴用海性质项目或经批准免缴的不需提供)。(8)涉及海洋倾废的项目,提供海洋倾倒许可有关材料或正在办理倾倒许可手续的证明材料。(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该用海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意见。(10)申请使用海域的项目,应由当县级以上海监机构出具该用海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是否作出调查处理等意见。(11)使用海域范围坐标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规定。
一、审核主体
审核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体无权审核,审核主体也无权拒绝审核。
二、审核依据
审核依据是海洋功能区划。凡是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申请,有权审核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予以受理,更不能审核批准。(www.xing528.com)
三、就海域使用申请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应当体现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征求该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海域使用申请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四、批准主体和程序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申请活动中只能行使审核权,不能行使批准权(所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用的审核和审批是不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申请通过后,还必须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后,应该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于建议批准的,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予批准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项目
根据规定,以下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填海是指把原有的海面填进泥土以产生陆地的活动,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是在沿海修筑海堤围割部分海域的活动。围海的目的是挡潮防浪、控制围区水位,满足农垦、制盐、蓄淡、水产养殖、工业用地,以及发电、交通航运、海岸防护等要求。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由中央财政直接投资或者主要由中央财政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采海洋矿产资源而使用海域,就要报国务院批准。
二、其他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
根据规定,除了上述由国务院行使海域使用审批权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切实可行。经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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