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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应用:优化海洋功能区划的条款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的海洋功能区划只有县级以上的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才需要编制,县以下的乡镇不必编制;且地方性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应该充分考虑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理解与应用:优化海洋功能区划的条款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主体的规定。

一、海洋功能区划及其划分的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域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地理区位、开发利用现状,并考虑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的目的,是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客观自然属性及社会功能价值,确定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向,为合理开发利用海域和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科学引导用海需求、统筹安排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的依据。

二、海洋功能区划的“会同”编制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坚持了两个“会同”的做法,即全国性的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编制;地方性的海洋功能区划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编制。坚持两个“会同”的做法,主要是因为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编制完成以后的贯彻实施,都需要中央和地方许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两个“会同”,可以调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海洋功能区划,贯彻实施好集思广益编制出来的海洋功能区划。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的海洋功能区划只有县级以上的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才需要编制,县以下的乡镇不必编制;且地方性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一、自然属性原则

海域的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海域的区位、海域的自然资源和海域的自然环境。特定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客观条件,只有掌握这些客观条件,才有可能科学地确定特定海域的功能,编制出符合客观规律的海洋功能区划。

二、社会属性原则

社会属性原则是指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要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说到底,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海洋经济,而海洋经济的发展是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海洋经济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因此,编制海洋功能区划,不是为了区划而区划,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例如一个海域具有几项优势功能可以开发利用时,就需要根据经济与社会需要的紧迫程度和国家优先政策,以及周边海域的功能和开发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该海域的主导性功能,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部门、单位、个人的用海活动,以最大程度发挥该海域对于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可持续利用原则

生态是指生物(原核生物、原生生物、动物真菌植物五大类)之间和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之一,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可能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海洋生态平衡的打破,一般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本身的变化,如地震、火山爆发、极地冰雪融化等。二是来自人类的活动,包括不合理的、超强度的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洋环境空间的不适当开发利用,致使生物资源灭绝、海域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等。作为本书主题的围海造地,尽管具有很多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掌握不好,就有可能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使海域既能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而又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可能。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原则

海域同时也是海上交通运输的通道,不能因为发展海洋经济而影响海上的交通运输。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应该充分考虑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

五、保障国防安全用海原则

海域与国家的海防紧密相关,沿海国家遭受入侵往往来自海洋方面。因此一个国家在发展海洋经济时,首先要考虑国防安全的需要,只有在保证国(海)防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才有考虑的余地。我国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必须优先考虑国家海防的需要。在满足国家海防安全的前提下和基础上,发展海洋经济。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理解适用】本条是对海洋功能区划分级审批的规定。

一、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批

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批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的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批准;二是省级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三是沿海市、县的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下我们以省级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区划功能的审批为例,介绍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区划功能审批的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和审查报批程序

(一)审查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www.xing528.com)

(3)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划。

(4)国家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有关政策。

(5)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二)审查内容

(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的有关规定。

(2)省级海洋功能是否与经国务院批准的涉海区划、规划相衔接,是否与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相一致。

(3)对海洋功能区区位条件、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分析,以及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的分析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目标是否与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规划相协调。

(5)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否有保证实施的措施,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三)审查报批程序

(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海洋局对区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抄送时附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报告、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一式20份)。

(3)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报来的请示转请国家海洋局组织审查;国家海洋局收到交办文件后,即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4)国家海洋局经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后,在15日内正式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认为不予批准的或有关部门提出重大意见而有必要对区划进行重新修改的,国家海洋局可将该区划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请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国务院。

(5)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6)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理解适用】本条是对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程序的规定。

一、海洋功能区划的静态和动态原则

海洋功能区划一经编制完成,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就应该贯彻实施,并保持其稳定性。但是,由于海洋是地球表面最为活跃的部分,永远处在变化之中,且人们对于海洋以及海洋功能区的认识总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对于海洋也会有不同的需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管理必须采取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静态原则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贯彻实施,动态原则指对海洋功能区划作及时的调整和修订,以保证其能够适应客观情况的改变,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积极作用。

二、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程序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程序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程序基本相同,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具体来说,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应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下的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也同样如此。

三、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如上所述,经过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如果没有得到政府批准,该修改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原先生效的海洋功能区划依然有效。海域使用人当然不能自作主张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理解适用】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海洋功能区划中包含大量的信息,甚至涉及秘密,本条规定就是兼顾了秘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秘密性,就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即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有观点认为,这个“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是指作为特殊功能区的军事区,军事区当然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很大部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的范围应该比军事区更大,军事区仅仅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只要国家认为是需要保密的信息,不管是否涉及军事区都可以不予公开。公开性,就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以外,其他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的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海洋功能区划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目的,主要是让涉及海域管理和使用的所有主体了解海域使用的国家规划情况,科学合理地申请、使用、协调、监督各种海域使用,发挥海域的最大功能。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理解适用】本条是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一、行业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

行业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从事国民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水产养殖业、盐业、银行业等。行业规划是指行业比较全面、长远的基于行业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发展计划。行业规划的制定主体通常是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现在许多行业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凡是涉及海域使用的行业规划,如法条中列举的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的规划,都应当使自己的行业规划符合海域使用功能区划的要求,而不能自行其是。

二、沿海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

这里所指的相关规划,是指法条中列举的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港口规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沿海地区,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城市规划是对于一定城市的合理布局、各项工程建设的科学安排以及城市的未来发展等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港口规划是根据港口客货吞吐量的预测,对于港口的建设规模、设施布置和分期建设安排等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上述这些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的关系,按照法条不是“符合”而是“衔接”的关系,也就是说,法条并不要求这些规划一定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而只是“衔接”海洋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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