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填海计划指标的管理,规范填海计划指标的申请、审查和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填海计划指标申请的审查重点
(一)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的必要性是否充分,项目是否符合省、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或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项目是否具备经济社会、保障民生等综合效益,是否与环境资源保护相统一。
(二)政策符合性: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我省填海指标支持方向(明确符合哪一条),并说明理由。
(三)选址合理性:项目用海选址是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是否合理。
(四)空间规划布局的合理性:项目的空间规划布局的具体内容及其合理性说明。
(五)规模和平面设计的科学合理性:项目用海是否体现集约化使用,平面设计方案是否遵循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
(六)项目用海对资源环境的影响的初步分析:说明项目用海是否占用或明显影响海岛、海洋保护区、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澙湖、沙滩和重点港湾等。
(七)利益相关者情况:项目用海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管辖异议,并简要说明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情况。
二、填海计划指标的主要使用方向内容细化
针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府〔2011〕81号)第五条内容细化如下: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建设项目”,指《纲要》中明确安排的17个重点建设项目,对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填海工程建设,首先应取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的批准。
(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列入五年重点项目规划或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且明确提出填海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沿海交通运输、公务港口码头、渔业港口及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保障民生等综合效益显著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海洋渔业及科技兴海项目”,指为发展我省海洋渔业经济和推进海洋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而建设的海洋渔业生产、科技兴海、新兴海洋产业和休闲渔业等建设所需的填海项目。
(五)“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指针对我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因自然或人类活动等因素导致的海岸侵蚀、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等,需要通过填海方式遏制侵蚀、污染,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整治修复工程项目。
三、填海计划指标的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填海计划指标的申请
1.填海面积27公顷以内(不含27公顷)的用海项目,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重点(本《意见》第一条)的各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我厅提出填海计划指标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海计划指标的请示文件(包括项目名称、概况、用海区位、范围、拟申请填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
(2)市(县)政府同意申报指标申请的文件;
(3)拟建项目用海海域坐标图和项目平面布置图;
(4)初步审查报告(包括现场调查情况、各项审查重点内容的审查情况、初步审查结论等内容);
2.填海面积27—50公顷(不含50公顷)的用海项目,由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我厅提出项目用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用海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概况、用海区位、范围、拟申请填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www.xing528.com)
(2)海域使用基本情况报告表;
(3)拟建项目用海海域坐标图和项目平面布置图;
(4)项目申请所需的其他书面材料。
3.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在同一围填海形成区域有多个建设内容的用海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我厅初审,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海洋局区域用海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执行。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获得国家海洋局批准后,根据规划内具体项目,依照填海计划指标的申请程序分年度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填海计划指标申请的审查
1.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项目填海计划指标申请材料后,由我厅海域管理机构组织集中审查、核实,提出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意见。
2.由我厅受理审查的项目,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我厅提交的填海项目申请材料,由我厅海域管理机构集中组织审查,提出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意见。
(三)填海计划指标的批准
1.厅海域管理机构提出填海计划指标初步安排意见,提交厅务会审议。
2.厅务会议审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围填海计划指标的审批情况。
3.会议审议同意安排的,我厅下发具体项目填海计划指标的批复文件;经审议不安排或暂不安排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填海计划指标的集中申报、统一安排制度
我省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每年规定时段集中申报、统一安排制度,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安排两次,我厅在每年三月和九月集中研究填海指标的安排,填海指标安排计划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下达。填海指标申报时间为每年一月和七月。符合申报条件的指标申请材料以我厅保密室收文登记时间为准,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填海指标和项目用海申请,当期不予受理。
四、填海计划指标的统筹使用
凡取得填海计划指标的用海项目,预计本年度无法使用的(即无法取得政府批准文件),申请人应于当年10月底以前书面向我厅报告,由我厅收回填海指标另行安排,项目填海指标列入下一年度安排计划。当年无法使用指标又不报告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指标。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67号);
(四)《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琼海渔函〔2010〕158号);
(五)《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1〕2929号);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府〔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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