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中央当年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
(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
(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
(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
(七)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
(九)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www.xing528.com)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沿海地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申请。其中:
列入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的海域使用金支出,由国家海洋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一上”预算时,将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审核程序,结合上年度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入库情况,核定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
列入中央补助地方的海域使用金支出,由沿海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确定的年度海域管理工作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将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沿海地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的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财政部商国家海洋局根据专家的初审意见,确定并下达中央补助地方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
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报送时间等,由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除列入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和补助地方的海域使用金支出外,其余海域使用金支出由财政部统筹安排。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九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沿海地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沿海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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