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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研究主题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产品的技术功能上的保护是解决技术方案的法律途径,关于产品外观形象创造的法律保护则主要由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部分的条款解决。无论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有几百年历史的西方,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兴未艾的中国,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都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研究主题

除了在一些历史时期里,他们越出自己的领地,扑向定居的邻人,游牧社会注定要痛苦地徘徊在荒无人烟的环境中,以不大的血缘团队和小队的形式永久地迁徙流动。这种在恶劣的地带产生出有效的、绝妙的经济成果的社会手段,被证明是对更高文化发展的一种无法逾越的障碍

——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

今天,在资本的推动下,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各国的产业政策中都占据着重要位置。根据《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一书的观点,有关保护外观设计的制度是最早形成的比较成熟的保护机制。今天,世界各国在针对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的制度设计上,基本上是相似的,但在关于外观设计制度的设计上却存在着多种方案。甚至有学者认为,外观设计是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继子女。多种方案的存在是因为外观设计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而且,认识上的差异也导致外观设计依附于不同的制度。有关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被追溯到14世纪比利时的弗兰德斯。1711年,法国里昂地方执政官和编织行业共同制定了以保护图案为目的的法令,但该法令仅限于里昂市区。此后,自工业革命开始,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人类快速、大量复制工业产品的能力与日俱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因此,为了防止精心设计的、引人注意又有创意的新设计被廉价的复制品取代,欧洲各国乃陆续有保护工业设计之呼声,特别是在作为工业革命开始地的英国制定外观设计保护法律后。随着工业革命的扩展,西方各国纷纷建立起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工业革命后逐渐形成的消费社会也要求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

外观设计的上位概念是设计,后者是一个含义极难界定的词。人类历史自劳动开始,而劳动则要借助于工具,当原始人笨拙地用石块互相砍削,试着找到一块合用的石器作为工具时,设计便诞生了。这种出于实用的、功利性目的的选材和加工,恰是设计的原点。虽然设计的原点只是出于实用目的,但现代设计却勾连艺术和技术,这给我们理解现代设计的性质造成了极大困难。现在,中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外观设计申请大国,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看,仅2012年7月,我国的外观申请量就高达30 070件,其中仅有1034件是国外申请的。作为外观设计的申请大国,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是否真正认识到了外观设计的性质?虽然我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是全球第一,但是外观设计的质量却并不高,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势。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立法者加入了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这一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提高我国外观设计的整体质量,但是如何适用这一款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在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和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中都会存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选定判断的主体。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是一般消费者判断标准,而这个一般消费者却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毫无疑问,一般消费者是虚拟主体,但是到底是以具体的主体(如经销商、产品的消费者、产品的使用者等)为主体,还是以更加抽象的主体(即上述几类主体结合后的抽象者)为主体,无论是专利复审委员,还是各级法院法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态度。主体的选择对于判断外观设计间是否近似意义重大,不同的主体会导致不同的标准,后果会影响到外观设计是否可以获得授权,或者是否构成侵权。对外观设计性质的认识,有助于促进外观设计制度功能的发挥,同时又能够在外观设计授权判断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上形成一致。(www.xing528.com)

有关产品的技术功能上的保护是解决技术方案的法律途径,关于产品外观形象创造的法律保护则主要由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部分的条款解决。几乎每一种设计都包含着外观和功能之间的某些平衡。深入弄清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和为什么要加以保护,也有助于厘清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关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权利人为什么会与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发生在先利益上的冲突?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与外观设计相关,还与现代社会的消费模式密切相关。为什么在工业社会的早期,各类知识产权人在所谓在先利益上的争夺的情况并不多,而进入消费社会后,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权利的重叠或抵触却越来越多?梳理外观设计构成和现代消费社会的特点,也许有助于我们在解释这种问题时,获得某种解释学意义上的释怀。

当我们走进各类商店或登录京东商城淘宝商城选购商品时,商品的价格当然是影响购买的重要因素。然而,产品的外观是否美观时尚,也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最终购买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个生产者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既能满足消费者对于使用功能的要求,又能让自身产品具备审美趣味,以便能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最终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当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产品是否美观和时尚无疑是影响其购买的重要因素。美观时尚的商品很容易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常常能在市场竞争中拔得头筹。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同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得或抢占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也更加重视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努力使自己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既美观又时尚。同时,也希望能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维持这种市场优势地位,以取得更大的商业利益。生产经营者既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取得短期或长期的独占性权利,也可以提起有关著作权的侵权诉讼或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禁止他人的“搭便车”行为。外观设计制度是保护产品设计最为常用的法律手段,这从苹果与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可见一斑。但与此同时,产品的设计又与商标和作品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对于外观设计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关系的认识,有助于深化外观设计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以此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达到最终发挥该制度应有功能的目的。无论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有几百年历史的西方,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兴未艾的中国,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都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目前,关于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关系的研究,在理论上并不深入和系统,这样也导致在实践中,理论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本书希望能够从外观设计自身的特点出发,结合消费社会的特点,从符号学的视角,解决司法实践中是否授权和侵权的判断问题,以及在外观设计与其他权利发生抵触或重叠时,恰当地确定外观设计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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