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有着特殊的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解决好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又是如何保障农民权益的问题。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也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群体利益分化加速,农民弱势化趋势十分明显。各种惠农政策因缺乏稳定性,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力度相当有限,部分有关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因缺乏明确性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在法律、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不力,忽视甚至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实现程度。农民权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是关于农民经济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农民经济权益保护
土地权益是农民诸多权益的重中之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但目前在土地征用方面普遍存在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因此,各级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要坚决纠正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转让农村土地,随意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首先要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最核心的利益问题。农民在土地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一些地方仍存在承包期内随意调整承包地的现象,一些村集体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期限不定等情况也很普遍。二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存在求大、求快倾向,超越了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还有一些地方为吸引投资,行政推动土地大规模向工商资本集中,出现了与农民争利和‘土地非农化’现象。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顾虑,不敢流转,不愿流转。三是财产权益保障不力。主要是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征地规模过大,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对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这方面的问题解决不好,会妨碍现代农业发展,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长期稳定”[6]。(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前,法律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以致挫伤了农民向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造成土地经营短期行为,土地地力得不到维持和改善。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中国基本解决了吃饭问题。土地承包期限开始确定为15年。1993年,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一政策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投资。2003年3月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较为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产权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法律界定和保护。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明确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规定,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农民土地承包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们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包括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农房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用权属证的形式确权到户,使之成为农民明确、法定的资产,尤其要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各类土地的使用权流权新机制,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民的土地物权由身份权向财产权转变,使农民的土地物权由虚变实,实现农村资源向资本的转变,从而为农村发展注入活力[7]。
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还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农业合作社等民间力量在农村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发挥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解决机制,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农村纠纷中的诉讼解决机制,构建起农民权益受损后的多元救济途径。
(二)农民政治权利保护
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障。一个政治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阶层,其经济利益也不会安全。因此,应加强对农民政治权利的保护。要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增加农民代表名额,扩大民意诉求通道,保证农民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权益。要解决县、乡(镇)农民代表中代表素质不高、代表意识不强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拓展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健全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农村自治组织和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农民在村集体公共事务决策中有制度性的“话语权”,保障农民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同时,要强化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规定了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以及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其中,村务公开制度是实现民主监督的中心环节,也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具体事项,即财务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而且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财务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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