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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大幅度提升,环境保护也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因此,《环境保护法》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在坚持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原则。(四)损害担责原则损害担责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方向

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环境利益,满足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决定。

保护优先原则,主要是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所进行的决策权衡,它是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生态保护理念的提升以及环境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而在立法中确立的一项用以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法律原则,也是对以往实行的协调发展原则的修正。以往的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但是实际上,根据各个国家的实践经验,如果采取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永远协调不过经济发展。最后都成了环境保护配合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保障经济发展,甚至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大幅度提升,环境保护也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因此,《环境保护法》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在坚持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原则。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国内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该原则主张采取各种手段,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贯彻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www.xing528.com)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

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

(四)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是损害担责原则的体现。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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