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
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转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可以转让,并且要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www.xing528.com)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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