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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水土保持的规划、预防和治理1.水土保持的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解读

我国是一个多山国家,山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3,又是世界上黄土分布最广的国家。黄土或松散的风化壳在缺乏植被保护的情况下极易发生侵蚀。大部分地区属于季风气候降水量集中,雨季降水量常达年降水量的60%—80%,且多暴雨。易于发生水土流失地质地貌条件和气候条件是造成中国发生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此外,造成水土流失的人为原因也不容忽视,如滥伐森林、滥垦草地、陡坡地开荒等。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家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也成为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所谓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水土保持法》。该法的主要规定有:

(一)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

《水土保持法》第3条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体现的是预防保护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在水土保持工作中,首要的是预防产生新的水土流失,要保护好原有植被和地貌,把人为活动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体现的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全局性、长期性、重要性和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综合性。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必须进行全面规划,统筹预防和治理、统筹治理的需要与投入的可能、统筹各区域的治理需求、统筹治理的各项措施。对已发生水土流失的治理,必须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优化配置,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形成综合防护体系。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体现的是水土保持措施要因地制宜,防治工程要突出重点。水土流失治理,要根据各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分类指导,科学确定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目标和关键措施。当前,我国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国家财力还较为有限,因此,水土流失治理一定要突出重点,由点带面,整体推进。

“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体现的是对水土保持管理手段和水土保持工作效果的要求。随着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水土保持管理也要与时俱进,引入现代管理科学的理念和先进技术手段,促进水土保持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提高管理效率。注重效益是水土保持工作的生命力。水土保持效益主要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要统筹兼顾三大效益,妥善处理国家生态建设、区域社会发展与当地群众增加经济收入需求三者的关系,把治理水土流失与改善民生、促进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二)水土保持的规划、预防和治理

1.水土保持的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水土保持的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五度以上的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三)水土保持的治理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www.xing528.com)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1.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2.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3.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4.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5.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材料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该法第四章第四节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了专门规定: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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