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运用转基因技术培育高产、优质、多抗、高效的新品种,能够降低农药、肥料投入,对缓解资源约束、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产品品质、拓展农业功能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农业转基因生物也可能会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一定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因此,需要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必要的安全防范。对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管理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转基因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要。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通过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2010年,中央1号文件宣布“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给转基因这一品种改良途径的发展定基调。2010年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148万平方千米,比1996年增长87倍。2012年,我国进口大豆数量达到5 838万吨,大多为转基因大豆。2013年,中国已有5大类17种转基因生物在售[4]。一些新基因、新性状、新方法、新产品也不断出现,例如:耐寒、提高养分利用率转基因作物、复合性状转基因作物等。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相伴而生,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转基因风险的特点与公众认知的要求。转基因生物风险是世界范围的热议焦点,由于研究实验和实际使用的时间相对较短,目前科学家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尚未达成共识[5]。在中国,或者出于对技术本身的恐惧,或者出于对商业化的本能抵触,或者说出于对政府监管能力的担心,公众对转基因安全性问题存在很大的疑虑和不安。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积极应对转基因技术存在的潜在风险,回应公众的关注,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www.xing528.com)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条例》,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5个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安全管理、标志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法规确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加工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进口管理制度、标志制度等。已发布实施了技术检测国家标准80余项,制定了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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