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权利
1.企业财产权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2.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生产列入国家计划产品、名优新特产品、出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乡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3.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企业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交纳费用后,有权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种摊派。
(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义务
1.开办企业必须接受行政审批的义务
开办企业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交合股者的协议书和企业股份合作章程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
2.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招聘员工义务(www.xing528.com)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严禁企业招用童工。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
3.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方式的义务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从优,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收入的五倍。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4.依法纳税的义务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应按国家对集体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企业减免税款必须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利用于分配。
5.加强财务管理的义务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经营费用和补农建农基金,可按乡村集体企业的标准提取和列支。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应按农业部、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6.合理分配税后利润的义务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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