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1.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2.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
3.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国家运用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优先贷款,对其中生产资金困难且有发展前途的可以给予优惠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1.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2.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3.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www.xing528.com)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
1.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2.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3.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4.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5.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6.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
7.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8.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乡镇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组织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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