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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实施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法》第6条明确表明承包人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土地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发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实行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应当分别按照土地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发包。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具有发包权。

(2)监督权。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实施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承包方有无擅自违规转包的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用途经营使用承包土地等。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利。《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果承包人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发包人有权制止。对于拒不接受制止的,发包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承包方相应的处罚。

2.发包方的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理由时,才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不得干涉。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作为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与此相对应,发包方也有义务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发包方在发包土地、依法调整承包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开发利用其他土地资源。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乡村机耕道路、机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通常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个别承包户的力量又很难完成,必须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进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机动地或者增加机动地的面积,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https://www.xing528.com)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一权利具体包括:第一,承包人有使用土地和获得收益的权利。这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的目的。只有通过使用土地,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第二,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和产品处置权。《土地承包法》第6条明确表明承包人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方有权对承包土地的出产品自行处置,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之后,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但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方的义务

(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资源尤其匮乏,因此《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把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该项义务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案例分析:

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案情:某县农民李某、于某是同村村民。李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李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1999年,李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于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5年,李某回乡后向于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于某夫妇拒绝了李某的要求,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李某将于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李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于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李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于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于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李某可以随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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