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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特征: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公布实施,就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决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除和修改,否则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概念和特征: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导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法属于上层建筑,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又为经济基础服务。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并将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法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某些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律,只有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的那些社会规范才是法律。

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主要体现为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等)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管认识程度、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得不到贯彻和保障,那么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然,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国家强制力也并非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道德、文化民生等多方面的因素。(www.xing528.com)

3.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明确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法律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人们不许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人们必须这样行为(命令性规范)。

法律与权利、义务密不可分。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以其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为人们提供特定的行为模式,同时指明行为的法律后果,使法律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和明确性,从而指引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确认、保护、调整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法律一经制定和公布实施,就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决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除和修改,否则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个别人或特定的人。在一国范围之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仅适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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