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消费者维权意识及其对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消费者维权意识及其对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主要是指消费者对自身与消费相关的权益的知悉程度及在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维权意愿。知权是维权的前提,知权意识是第一位的、基础性的,知权而不维权,则是维护意识不高的表现。很多时候,维权意识是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消费者维权意识及其对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主要是指消费者对自身与消费相关的权益的知悉程度及在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维权意愿。维权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的意识,即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知悉程度,可称知权意识;二是“维”的意识,即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自觉采用各种途径予以维权的意愿,可称维护意识。

知权是维权的前提,知权意识是第一位的、基础性的,知权而不维权,则是维护意识不高的表现。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需普及人们的知权意识,但更重要的是提升人们的维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20年,对培养消费者知权意识功不可没,但因有些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消费者的维护意识并未同步提升。因此,提高消法施行实效,需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而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关键在于提升维护意识,即让每个消费者在遭遇消费侵权时都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

消费者权利在现代法制上被作为一种超越私权的公共性权利确立下来,这使得消费者自身以外的主体以及各种外在资源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可发挥重要作用。但过犹不及,一旦制度导向偏于倚重第三方力量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则真正能得到维权的消费者必然是少数。现实中消费侵权行为大多是零星甚至隐秘地存在,面对大量的这类行为,消费者自己不挺身而出,任何第三方力量都无能为力。很多时候,维权意识是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在现代法制框架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大致有三种:公共执法、社会性维权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不论在哪个国家,公共执法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途径,但在公共执法出现危机(如资源不足或信任危机),或者社会力量足够强大时,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也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但总体上,无论是公共执法还是社会性维权,都难以取代消费者自身维权的重要作用。

公共执法的强制力、执行力明显,但总会存在执法缺口:一是公权机关无法及时、普遍、充分地发现消费侵权事件;二是公共执法资源与侵权现实相比难免不足,公权机关即便发现消费侵权事件,往往也无力全部调查处理。社会性维权作为替代性力量,可弥补维权时效十分突出,但其事后性、选择性的缺陷也较明显。可以说,社会性维权基本是一种事后手段,且大多针对侵权后果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这使其终究无法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流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很多时候,消费者维权必须依靠自身力量。消费者自身维权广义上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他人的举报,这实际上是潜在消费者向有关主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信息;二是受害消费者自己采取各种维权行动。其中后者是主要方面。消费者自身维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消费者权利从整体来说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需要公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的介入,但对消费者个体来说,其权益受损在法律制度上很多时候是一种较为私人的或隐蔽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公权机关或社会组织并不能及时获得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相关信息。即便获知,在损害事实不太普遍,危害程度不大时,可能也不会将其作为典型案件处理。(www.xing528.com)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会徽为金黄色,象征着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辉煌;底色为绿色,象征着这一伟大事业的生机与活力;3·15字样反映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也显示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在这一事业中的历史作用;睁大的眼睛表明消费者协会时刻关注并提供消费信息,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双环形的手寓意消费者协会与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地球造型亦为舒展的人形,寄予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国际性及与人权保护的重要关系。

表8.1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总之,消费者权益一旦受损,必须依靠其自身的积极行动。在公权机关或社会组织无力或不愿帮助消费者维权时,消费者只有依靠自己;即便公共执法或社会性维权可被依赖,往往也需要消费者自身先开始维权活动,使其权益受损事实被公权机关或社会组织获知,从而引起公共执法或社会性维权。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身维权可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唯一途径,也可能是引起公共执法或社会性维权的主要手段,维权意识不仅决定着消费者自身维权的意愿及成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公共执法或社会性维权的展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