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古代罗马法时期,对不动产的立法保护就比保护动产的规定更为周密。[55]这种严密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方面,而对于不动产的刑法保护则一直以来并未受到重视。时至今日,在财产犯罪对象多元化的趋势之下,侵占不动产的违法行为可谓是愈演愈烈。由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法方面开始重视对不动产财产权的严格保护,进而在刑事立法方面做出了相应调整。
(一)亚洲国家及地区
日本刑法中的侵夺不动产罪,从其立法过程以及规定模式来看,都是不动产犯罪刑法保护的一个典型代表。该国刑法第235条之二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该罪是1960年刑法部分修改时与境界损坏罪一同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对于盗窃罪中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财物争论颇多,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仅占少数。通说和判例的态度认为,“窃取”的对象应当伴有占有的场所移动,不动产(土地,建筑物)难以满足这一要求,且侵夺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比较容易就能恢复,并无动用刑罚达到一般预防目的的必要。但是,至20世纪40年代以后,由于二战造成的社会混乱,不法占有事件屡屡发生,民事诉讼程序也变得相对乏力,受害恢复愈加困难。为了有效应对这一局面,1960年(昭和35年)新增了不动产侵夺罪,明确将不动产列入了刑法的保护对象。其中的不动产,根据民法规定界定为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定着物。按照本罪的立法原意,其确立是为了处罚那种并不伴有不动产的场所性移动的不法占据行为而设立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侵夺,这是指排除他人的占有而为自己或者第三者设定占有的行为。不动产侵夺罪是特殊的盗窃罪,在获得对不动产的占有之时即构成既遂,其后只是违法状态持续的状态犯。[56]但是,使用暴行、胁迫侵夺不动产,如使用胁迫手段将借房人从出借的房子中赶走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而成立抢劫财产性利益罪。因为根据新增加的刑法第235条之2的规定,不动产不是刑法第235条以及第236条第1款的对象。[57]同时,日本刑法学界认为,“与窃取相比较,应该认为侵夺是取得对不动产的现实支配,所以,对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随意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虚伪的保存登记,或者伪造有关文书,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虚伪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登记簿上假装成该不动产的真正所有人等,只是取得了法律上的占有,成立文书伪造罪等另当别论,但是不构成本罪(不动产侵夺罪)”。[58]
在亚洲其他国家的刑法典中,韩国刑法典没有明文表述“不动产”的概念,但侵犯财产罪的有关条款中体现了这一犯罪对象。例如第367条破坏公益建筑物罪和第370条侵犯境界罪都清楚地表明了犯罪对象是不动产。[59]新加坡刑法典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也主要是以动产为对象,具体包括盗窃罪、侵占罪等,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非法进入或到达他人财产的行为按照非法侵入罪处理,不过本罪亦属于侵犯财产罪。[60]菲律宾刑法典规定的侵占罪专以不动产为对象,主要是指针对人身使用暴力、恐吓为手段占有他人的任何不动产的情形。[61]除此以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章所规定的侵犯所有权的犯罪之第158条规定了盗窃罪,即秘密侵占(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尽管法条中没有直接说明该罪的侵占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写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却解释说:该罪侵占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并援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条之规定指出:不动产涵盖土地、地下矿床和所有牢固地吸附在土地上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体,包括种植物、建筑物、构筑物,还有航空器、海洋船舶、内河航运船舶和其他类似财产。别墅、独院住宅、城市的单元房、畜牧场的经营用房等也是不动产。[62]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也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犯罪对象,就盗窃罪而言,第320条第2款规定,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构成窃占罪,属于盗窃罪之一种。该罪的行为客体是指他人的不动产,依照相应“民法”之规定,乃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客观上的行为方式以窃占为主,系指违背他人的意思,擅自占据他人的不动产,而侵害他人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所谓他人并不以所有人为限,也包括占有人在内。至于占据的具体方式是否为被害人所知觉,在所不问。窃占的手段也没有特定的限制,例如私自盗卖他人、擅自搬入他人房屋居住等,还有的学者在更广义上主张,例如辟建高尔夫球场扩延至公有土地,建屋侵及他人土地,在他人墙上悬挂大幅广告物,长期占用他人车位拒不退还,在属于住户公用的公寓顶楼搭建房舍,甚至将鞋柜摆放于楼梯、走道等公共空间上的行为都成立侵占不动产罪。[63]但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完成窃占行为之后,即告既遂,继续占用的行为属于犯罪状态的延续。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窃占的故意,且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方可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不法获利的企图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对于窃占不动产的行为并不要求办理登记,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占据或者获利行为即可。[64]尽管窃占罪只是将不动产纳入了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而其他夺取罪是否可以不动产为对象却仍有争议。台湾学者陈朴生教授就认为,窃盗、抢夺、强盗等夺取罪重在排除他人对其物之支配。其行为之本质,在于移转其物之支配,并不以移转其物或变动其物之处所为必需。称物,本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虽其犯罪动机并不相同,而其客体之为财物则无二致。[65]但这种观点似与立法规定不相符合。
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04条将抢劫行为的财物对象规定为动产。同时,又在侵犯财产罪当中规定了“侵占不动产”(澳门刑法典第209条)的违法行为。[66](www.xing528.com)
(二)欧美及其他国家
在欧洲国家的许多刑法典中,明确区分了动产与不动产的犯罪对象,如果该罪规定了以动产作为客体,则表明以类似方法侵犯不动产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其中,第一类只是限定了财产犯罪的对象为动产,并无针对不动产的财产犯罪规定。例如希腊刑法典规定的盗窃、侵占、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并无不动产的具体规定;[67]德国刑法典第242条规定,盗窃是意图盗窃他人动产,非法占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的行为[68]。与此相类似的国家还有波兰、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等。第二类国家虽然将部分财产犯罪的对象设定为动产,但也同时规定了相应的不动产犯罪,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8条将抢劫罪规定为:“为使自己或其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采用对人身的暴力或威胁,使他人的动产脱离持有人的控制,将其据为己有”,同时单独规定了“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意大利刑法典第634条)的违法行为;土耳其刑法典第141条规定的盗窃罪是,出于为本人或者第三人获利的目的,未经所有人同意将其动产从原放置地拿走的行为,又在第154条规定了侵越不动产分界线罪,其内容为“任何人全部或者部分地占有归公共机构或者自然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拓宽、篡改、毁坏这些不动产的边界线,或者使合法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利用不动产的,除6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日以下罚金”。[69]与此相类似的国家还有葡萄牙、塞尔维亚以及南美洲的巴西等国家。第三种则没有明确区分财物的类型,但却直接在侵犯财产罪当中规定了针对房屋等不动产的犯罪行为。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西班牙,该国刑法典第245条规定,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占据他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尚未构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物品损害的,除其暴力行为应予刑罚外,视其犯罪手段和造成危害的,处6至18个月罚金。未经授权亦违背所有人意志占据他人不作为住所的不动产、住房、建筑或在以上建筑内居住的,处3至6个月罚金。第246条规定,以改动界标等各种方式,侵占价值50000比塞塔以上土地等不动产的,不论该不动产属私人或者公共所有的,处3至18个月罚金。[70]除此以外还有捷克,该国刑法典第208条规定了非法妨碍住宅、公寓或者非居住建筑的权利罪,其主要行为方式是非法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住宅、公寓或者非居住建筑以及非法妨碍权利使用住宅、公寓或者非居住建筑。[71]
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3·2条第2项规定:“以图自己或者无正当权利之第三人之利益目的,不法移转他人之不动产或不动产之权利者,即犯窃取罪。”[72]英国的《盗窃罪法》规定,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诉讼标的和其他无形财产。[73]加拿大刑事法典第9章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规定了“破门进入某场所”的“强行侵入”罪,这里的“场所”既包括车辆、船只和飞机等动产,也包括“住宅”和“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在第11章“关于财产的故意行为和违禁行为”第428条明文规定:本章中的“财产”,是指不动产或动产。具体罪名有损毁罪、纵火罪、擅自移动天然栅栏罪、房客损毁建筑物罪、损害界线罪、损害国际疆界标志罪等。[74]
埃及刑法典在危害个人的重罪与轻罪一编当中,除了规定传统的夺取罪、侵占罪、诈骗罪以及背信罪以外,还在该编第十四章侵犯他人财产罪之中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犯罪条文。具体包括第369条所规定的“出于以武力妨碍他人占有或者在其中实施犯罪的目的,进入被他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虽然以合法方式进入但却出于上述犯罪目的滞留其中的”,第370条规定的“出于以武力妨碍他人占有或者在其中实施犯罪的目的,进入有人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部分、准备用于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部分、有人居住的船舶、用于保管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财产的场所,或者虽然以合法方式进入但却出于上述犯罪目的滞留其中的”,以及第372条A规定的“对农业用地、闲置用地或者归国家、公法人、慈善团体、公营公司、法律规定将其财产视为公共财产的其他任何机构所有的土地、以耕作、在其中种树、在其上构建设施、以任何方式予以占有或者用以牟利的手段,实施侵夺行为的”等。[75]尽管该章以侵犯他人财产罪为章名,实际上却是针对不动产犯罪做出的具体规定,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的比较全面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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