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财产形态之间的关系确定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以往的财产分类往往止于一级分类,对于因不同标准而产生的类型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也未有说明。这种分类研究明显存在就事论事的嫌疑,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出现,就伴随着一种分类标准的诞生,似乎该类型的出现只是与最广泛意义上的财产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而与其他类型毫不相干。这种研究方法割裂了不同财产之间的联系,孤立地看待新型财产的出现和变迁,没有在更深层次上认识财产之间的结构性关系。
具体而言,例如先前的无体物和有体物的分类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都是针对财物进行的,但是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却未有学者进行过说明。这并非无关紧要或者是毫无争议的问题。因为我们既可以说有体物和无体物均属于动产,也可以说动产和不动产均属于有体物,两种说法看似都能成立,但也只有真正搞清楚两种分类之间应当遵循何种先后关系,才能解决这一问题。[84]在此,笔者以存在形态作为刑法中的财产分类的基本标准,将各种特殊财产类型之间的关系重构作为分类的主要目标,也是本书对于财产犯罪对象进行类型研究的一条主线,对不同形态的财产进行了分门别类的重新定位。这种定位一方面显示了不同的特殊财产之间的明确界限,另一方面也将各种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对于有形财产的划分自然以排除无形财产为必要,因此,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必然同时具备有形财产的基本特征,财产性利益不是无形财产,两者的区别可以等同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之间的区别;当无体物被划定为财物的下位概念以后,它与无形财产之间的关系也就更为遥远,甚至和财产性利益也是很容易区分清楚的。反之,我们同样不能在分类的过程中仅仅注意到各种财产类型之间的差异,也要反复论证下位的分类是否可以同属于上位概念,比如有体物和无体物是否都具有财物的基本特征?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否是财产的全部内容?为什么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都是有形的?这些问题又从另一个角度彰显了不同的特殊财产类型之间的联系,当然,这种联系仍然是为证明与“第三种类型”的不同而已,但如果没有认识以及准确地把握这种联系,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仍是不足够的。而本书所主张的以存在形态对财产做出的上述分类,就很好地贯彻了这种类型化的思想,重新构建了体系统一、界限明确的特定财产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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