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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米夏埃尔·伯恩特的欧洲安全架构理论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伯恩特以欧洲整体安全架构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就此发表了数篇学术论文、出版数本著作,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论述[14]。新葛兰西主义的一个流派认为,可以通过霸权形成合理的区域安全架构,并最终保证和平的实现。此外,分析区域内的某一个具体行为体将某个事件视为国家安全问题,并对之给予高度重视的原因。

探索米夏埃尔·伯恩特的欧洲安全架构理论

伯恩特以欧洲整体安全架构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就此发表了数篇学术论文、出版数本著作,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论述[14]。在他的论著中,虽然并未以“欧洲和平秩序”为主要考察对象,而是研究“秩序的载体”:即欧洲安全架构(Sicherheitsarchitektur)。重点讨论应当由哪个或者哪几个维持和平的机构来共同承载欧洲安全,但在这一系列著作中,他追本溯源,首先研究了欧洲和平秩序的学术研究途径以及研究成果。并探讨在不同和平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哪种安全架构最为适合和平秩序的长久维持。

其中,他的《新欧洲安全架构:欧洲内部安全、欧洲所面临的安全、抑或为了欧洲的安全》(Neue Europäische Sicherheitsstruktur:Sicherheit in,vor oder für Europa)[15]一书可算其学术思考集大成的著作。在该书中,他将目前主流的区域秩序理论研究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种被伯恩特称为目标理性型现实制度主义(zweckrationaler realistischer Institutionalismus)。该研究思路从问题解决(problem solving)视角出发,研究目前现存的国际关系和秩序,并主要思考如何使之更有效(effektivieren)。

第二种被称为机制性联邦德国和平研究模式(institutionalisierte bundesdeutsche Friedensforschung),该研究范式主要持批判性视角。批判现存国际和平秩序的问题,因此,使现有国际秩序更有效(effktivierung)反而会加重问题。因此,批判性视角的重点是要改变现有秩序。

他认为,第一种思路是固有的、内在的(immanent):它接受目前现有的国际关系,接受它是一种统领性的秩序模式;第二种思路是超验的(transzendent):它将目前占据决定性地位的国际秩序放在规范理念(normative Vorstellungen)上进行衡量,而上述规范性理念并不从现存国际秩序中推导而来。

第三种则被称为新葛兰西主义(Neo-Gramscismus)。这种研究方式综合了前两种模式。一方面它分析目前国际秩序的内在规律,另外一方面却使用规范性理念对之进行衡量。在建构和平秩序的过程中,该规范性理念即是和平。因此,必须首先界定何谓和平,再在该理念基础上形成规范。新葛兰西主义的一个流派认为,可以通过霸权形成合理的区域安全架构,并最终保证和平的实现。

伯恩特认为,这三种研究思路都是有利有弊的:

第一种思路的优势在于:

1.可专注研究参与国家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并有效提高这种互相依赖性,有利于稳固已有的和平秩序;

2.强调对于国家共识(Konsens)的研究,通过各种方式激发参与国的意愿,使之愿意共同建构一个稳固的安全结构;

3.以现实的秩序和国际关系为出发点,不高屋建瓴,能实打实地为现有国际社会提供建议和思路。

但其劣势在于:

1.由于是问题解决导向型思路,所以很难跳脱出固有的思维,看不到现有制度的缺陷,不能尽早放弃不合适的安全结构;

2.不忌惮运用军事力量:由于该思路认为,“国家意愿”是构建稳固安全架构的重要因素,因此,只要军事手段符合安全架构中大部分国家意愿,该理论就认为这不是一个问题。

第二种思路的优势在于:(www.xing528.com)

1.军事手段本身就是破坏稳定安全架构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避免。

2.强调规范性理念:即持续的、稳定的和平。

3.排斥现有的主导型国家思维,认为现有的欧洲安全架构是这些主导型国家单方面建构的结果,因此,为了引入“不同的声音”,需要有一种对抗性力量,即多边主义。因此该思路也将重点放在研究多边主义上。

其劣势在于:

1.很少研究欧洲安全秩序的“共同意愿基础”(konsensuale Basis),只讲究最终的美好前景,不顾及现实情况和现有欧洲国家的切实安全利益和思维模式。

2.虽然以“不采取军事手段”作为出发点,但一旦军事手段是一种“文明战略”(zivile strategie)的一部分时,就变得可以接受了。

第三种思路的优势在于:

1.在区域霸权的建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不仅有来自霸权力量的压力,也有来自区域社会的共识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共识就一直都会存在,而应当在新的区域秩序中一再巩固这种共识。因此,新葛兰西主义的核心研究要素在于,探讨共识的形成要素,例如使区域成员之间形成集体图景(collective images)。

2.新葛兰西主义探讨如何实现区域统治组织或力量的合法性,并在研究如何建构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方面有杰出成就。

其劣势在于:

1.在什么才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的问题上,新葛兰西主义并未提出明确答复。另外,一个“符合区域国家/人民共识的”霸权事实上是一个自我矛盾的概念。

2.新葛兰西主义认为,区域霸权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霸权力量(以战争或军事行动的形式)给予其他区域成员的压力,使之被迫同意在霸权力量的统治下形成和平秩序;另一方面,这种压力是获得其他区域成员国家同意的、符合这些国家利益的。如何能做到让区域成员国家心甘情愿地接受霸权国家的武力压迫,是新葛兰西主义难以解释的问题。

在对安全架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时,伯恩特采用三种分析视角:安全(securitization)、进犯(violatization)、认同/秩序化(identitization/orderization)其中,安全视角是指,分析区域内成员国家对安全的理解,以解释为何某种国际事务被理解为安全问题,另外一种国际事务则不被理解成安全问题。此外,分析区域内的某一个具体行为体将某个事件视为国家安全问题,并对之给予高度重视的原因。进犯视角则指,分析哪种国家行为应当被视为武力进犯,哪种行为则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武力。认同视角则指,何谓“他者”,何谓“我者”,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实现“他者”到“我者”的转变。在这个视角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在界定了区域国家认同的前提下,分析区域内行为体的秩序观究竟为何。这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但事实上却是相互影响的。具有共同认同的国家拥有类似的区域秩序观,具有不同认同的国家则具有不同的区域秩序观。

在上述理论分类的基础上,伯恩特分析了目前欧洲安全架构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从安全、进犯、认同/秩序化几个视角,分别以波斯尼亚战争、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为案例,探究了欧洲区域内国家不同的安全利益观、对武力行为的看法、自我国家认同以及各自的和平秩序观。但其重点主要放在考察欧洲现有安全架构中各机构在上述三个视角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未主要探讨欧洲和平秩序的实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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