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是信心经济,政府监管的成效决定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新兴平台产业的信心,进而影响平台企业的创新路径和发展方向,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必须包容审慎。结合各地对平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经验做法及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体系
一是对平台经济监管宜采取“政府—平台企业—参与者—第四方”多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定期评价监管体系有效性。二是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探索实现数字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同时,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以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精神为指导,抓紧修改涉及平台经济等新兴产业监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政策精神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体系。
(二)完善“包容期”制度
在四川、陕西等地方监管部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和完善“包容期”制度。对新设立的平台企业一律给予2年包容期,包容期内少检查,少处罚,尽量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一是对新兴生产力探索实行容错期制度,通过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赋予企业自我纠错的机会,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先行告诫说理,指导企业自觉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二是规范并减少行政检查,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适当减少抽查的次数和频率,除经初步查实的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对新设平台企业实施定向抽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建立重点平台企业跟踪指导制度,安排重点平台企业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企业一次,主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就企业容易疏忽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劝告、预警,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三)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标准(www.xing528.com)
一是构建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审慎监管包括对特殊行业的特别监管制度体系设计,也包括对预期的新兴产业威胁进行的监管。如从信息披露的扩散效应,探讨如何加强媒体披露的监管;从企业家保护对市场的稳定性影响,探讨如何设计合理的保护机制和监管处罚措施。二是规范监管标准制定程序,明确监管部门在制定新兴平台行业监管标准时,必须听取相关平台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论证,未经评估论证和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一律不得出台。三是建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如对网约车要设定好标准,做好对司机的背景调查,有不良记录的司机,或者虚报注册信息的司机一律实行淘汰,建立不良或可疑司机的高比例淘汰制度,净化顺风车的司机队伍。同时,对网约车采取督促平台完善语音提醒、紧急报警等,让平台为乘客提供更多安全引导和安全提示,甚至让车辆实现全程实时定位、视频监控,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四)创新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
一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对平台企业的信用监管,结合平台经济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用户高度参与、资源高度集聚的特点,开发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通,深度挖掘平台企业信用数据和经营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开展信息监测,实现不上门也能管企业,既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又提高监管的精确性。二是在信用监管中贯彻包容审慎原则。改进“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平台企业即使信息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在能够联系得上的情况下,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监管机关帮助企业公示或办理变更登记;优化信用“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制度,对新兴平台企业多鼓励少惩戒,包容期内原则上不纳入“黑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轻微失信行为由监管机关提示约谈、责令改正;建立健全平台企业信用权益保护机制,监管机关主动关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变动,受理异议申请,发现异常及时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对平台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坚守底线准确打击重大违法行为
对平台企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引入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论证,科学评估和研判平台企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风险;编制违法行为不包容清单,明确和细化必须坚决依法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使监管执法有据可循,被监管的平台企业知道法有禁止;审慎采取执法行为,对违法行为重大、需要依法查处的平台企业作出执法决定,必须经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公众和专家参加;加大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积极开展平台企业监管执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存在的执法不当问题,应当变更的要变更,应当撤销的要撤销,对比较突出的执法问题,复议机关主动与执法机关沟通,帮助分析原因,使监管执法机关及时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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