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建设“五型”政府,整治“怕、慢、假、庸、散”的作风问题,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动营商环境向好。但是,江西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相比,在政策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企业、政商关系等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工作协同性不够
营商法治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制定环境、依法行政环境、司法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同时发力,相互协同。目前,江西各类国家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这一重要工作上步骤不尽一致,缺乏协同。例如,在如何将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些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立法上,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缺乏协同;在“法治体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缺乏协同;在信用联合惩戒方面,人民法院的“法媒银”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江西)”之间尽管建立了数据日常推送机制,但平台的协同、数据的互通仍不够;在遏制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方面,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可以有更多的协同。
(二)政策制定民主性、科学性仍有不足
应该说,江西省委、省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高度重视企业家的意见,各省直机关也经常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但一些市、区、县政府制定政策时对企业家意见重视程度不够,做不到制定每一项重大涉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都认真征求辖区内企业家意见并形成正式的书面记录,也没有充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导致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不足。例如,人防车位使用权一次性长期转让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普遍现象和趋势,无论人防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企业、业主等,都希望立法对这种使用权转让予以认可和保护,但地方在制定政策时裹足不前,未能有效回应市场期待和群众需求,有的地方规定人防车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且一次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政策落实过程存在“中梗阻”现象(www.xing528.com)
江西省委、省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但不可否认,实践中有一些部门基于部门利益,制定一些不起眼却很关键的部门政策,无形中消解省委、省政府的惠企利民举措,致使政策跑偏落空。例如,关于地下车位,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是鼓励开发利用,而确认和保护地下车位产权,是形成产权明晰、流转顺畅的地下车位交易市场的前提。地下车位数量巨大、增长迅猛,市场价值高,是一个极具潜力、价值极为可观的市场。以南昌市为例,据调查,南昌市区(不含郊县)的地下车位约有14万个,以均价15万元/个保守估算,市场价值当在210亿元以上,如果产权明晰、流转顺畅,在车位供不应求的形势下,必然产生一个交易火爆的巨大市场,为地区经济增长和税收增加注入新动能。但是,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虽然允许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持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却又规定“未计入容积率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予登记”,也就是说,地下车位若没有计入容积率,就不给办产权登记。而南昌市规划部门长期以来的做法却是地下空间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这样一来,南昌市绝大部分地下车位均未计容,也就办不了产权登记。产权的模糊导致地下车位流转受阻,市场价值被压低,一定程度上使得省委、省政府鼓励开发利用地下车位的政策落空,不利于地下车位市场充分、健康发展,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四)执法司法权力滥用时有发生
2019年3—5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3部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5.7%的调查对象认为,中小企业在准入和退出领域的待遇不平等;44.1%的调查对象认为当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还比较突出;14%的调查对象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情况。在“共青城赛龙事件”中,一些媒体认为是江西“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了赛龙公司的“突然死亡”。新余蓝天碧水公司陷入困境,也被认为是政府方面调规不断,致使项目开发无限期延迟,公司诉讼缠身,土地和房屋等公司财产被查封,导致公司无法运转,银行信用丧失,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重整的境地,最终使回乡投资的赣商黯然退出新余。
(五)政府对企业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现象
在营商环境好的沿海省市,企业平时感觉不到政府的存在,但一旦企业需要帮助,政府必定现身,及时提供帮助。而江西各级政府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问题,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管太多、环境不够宽松、服务不够主动,在服务和帮扶企业时讲人情、求回报,没有把服务企业当成自己的分内之事来做,而是视为对企业的一种恩惠,甚至以“依法行政”、“公事公办”为借口,在企业寻求帮助时给企业碰软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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