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营商法治环境评价体系》,设计出《江西营商法治环境调查问卷》,全卷共24个单项选择题(含被问卷人基本信息题7项),覆盖了政策制定、行政执法、司法、信用法治、社会治安、法律服务、政商关系等多个领域多项指标,除基本信息题外,每个问题有5个答案选项即A、B、C、D、E,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及格、较差、很差五个评价等级。问卷调查数据显示:
在“是否了解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和相关政策”评价上,选择A“完全了解”和B“了解很多”的企业占11%,选择C“了解一些,不是很多”的占52%,选择D“不怎么了解”和E“完全没听说”的占37%;
在“行政机关涉企执法公正度”评价上,选择A“很公正”和B“比较公正”的企业占51%,选择C“还算公正”的占38%,选择D“不怎么公正”和E“非常不公正”的占11%;
在“法定救济途径能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评价上,选择A“完全可能”和B“可能性很大”的占62%,选择C“可能性一般”的占29%,选择D“可能性不大”和E“完全没可能”的占9%;
在“涉企收费规范程度”评价上,选择A“很规范”和B“比较规范”的企业占58%,选择C“还行”的占34%,选择D“比较不规范”和E“非常不规范”的占8%;
在“法院审理产权纠纷案件公正度”评价上,选择A“很公正”和B“比较公正”的企业占60%,选择C“一般”的占31%,选择D“比较不公正”和E“非常不公正”的占9%;
在“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公正度评价”上,选择A“很公正”和B“比较公正”的企业占59%,选择C“一般”的占34%,选择D“比较不公正”和E“非常不公正”的占7%;
在“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公正度”评价上,选择A“很公正”和B“比较公正”的企业占76%,选择C“一般”的占19%,选择D“比较不公正”和E“非常不公正”的占5%;
在“法院审理破坏市场竞争案件公正度”评价上,选择A“很公正”和B“比较公正”的企业占60%,选择C“一般”的占32%,选择D“比较不公正”和E“非常不公正”的占8%;
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度”评价上,选择A“很公正”和B“比较公正”的企业占60%,选择C“一般”的占36%,选择D“比较不公正”和E“非常不公正”的占4%;
在“法院能否有效执行判决实现胜诉权益”评价上,选择A“一定能”和B“不错”的企业占58%,选择C“还行”的占33%,选择D“可能性不大”和E“可能性非常小”的占9%;
在“省内企业商务诚信度”评价上,选择A“非常诚实守信”和B“比较诚实守信”的企业占61%,选择C“还算诚实守信”的占30%,选择D“不怎么诚实守信”和E“完全不守信用”的占9%;
在“省内各级政府政务诚信度”评价上,选择A“很好”和B“较好”的企业占58%,选择C“一般”的占33%,选择D“较差”和E“非常差”的占9%;
在“警察能否保护企业家免受黑恶势力侵犯威胁”评价上,选择A“一定能”和B“很大可能”的企业占73%,选择C“有可能”的占23%,选择D“较难”和E“很难”的占4%;
在“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排查整治”评价上,选择A“非常认可”和B“比较认可”的占70%,选择C“一般认可”的占26%,选择D“认可度较低”和E“完全不认可”的占4%;(www.xing528.com)
在“能否及时获取便利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评价上,选择A“能”和B“还不错”的企业占73%,选择C“一般”的占23%,选择D“比较困难”和E“非常困难”的占4%;
在“政府相关部门能否主动及时了解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评价上,选择A“能”和B“还不错”的企业占68%,选择C“一般”的占27%,选择D“较困难”和E“非常困难”的占5%;
在“政商关系规范度”评价上,选择A“非常规范”和B“比较规范”的企业占39%,选择C“还算规范”的占50%,选择D“不怎么规范”和E“非常不规范”的占11%。
调研结果初步显示,过半数企业对江西省营商法治环境给予了“优秀”或者“良好”的评价,一定程度上证明,江西省委、省政府近几年来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制定并督促实施一系列惠企便企利企的制度政策,使江西省营商法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是,通过座谈和问卷也反映出江西省营商法治环境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商法治环境离优秀还有差距
虽然过半数企业对于江西省营商法治环境总体评价良好,但给予“良好”评价的占多数,给予“优秀”评价的其实不多。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的是江浙沿海发达地区,具体目标是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体现在问卷结果上,给予优秀评价的企业至少要占到一半甚至六七成以上,才能说接近了“四最”的目标。面对全国各地蜂拥而起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竞赛,江西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评价和优化营商环境上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才能为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制定政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不足
一是政策制定过程对企业家意见重视程度不足,企业家实质参与程度不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在制定涉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时,征求了同级政府部门如安监局、住建局、招商局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了相关记录,但欠缺征求辖区内企业家意见的记录。二是政策制定过程没有充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国务院、省政府都强调制定涉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议。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制定涉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并没有这样的审查报告。三是企业家对涉企法规政策的了解程度不足。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是2016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截止到2018年10月26日,出台惠企政策四批152条。但在问卷中发现,对于此次轰轰烈烈的行动及相应出台的惠企政策,竟然只有少数企业选择“完全了解”和“了解很多”,大多数的企业选择“了解一些,不是很多”“不怎么了解”和“完全没听说”。说明政府部门对涉企法规政策宣传不够。
(三)综合执法不仅指政府执法部门的合并,更要求执法部门内部执法队伍的整合和统一
以市场监管为例,综合执法不仅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并成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要求原有分属各部门的执法队伍合并,执法人员能全面履行合并整合后的监管职责。但在调研中发现,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各机构很多还是按原来的职责各执各的法,各管各的事,尚未实现执法队伍整合,并没有完全做到综合执法。
(四)政商关系不够规范
政商关系规范的标准是既“亲”又“清”,“亲”则两利,“清”则两安。但问卷中发现,选择政商关系“非常规范”和“比较规范”的企业不多,选择“还算规范”“不怎么规范”和“非常不规范”的企业占大多数。与此同时,大多数企业认为政府在主动及时了解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上做得不错。两者结合,说明企业家对政府的帮扶、政商关系变“亲”有感,但对政商关系能否真正变“清”仍持有相当疑虑。在调研中,不少企业家认为政府、官员与企业之间的交往和关系仍受人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
(五)对小微企业的保护和帮扶不够
在走访企业过程中,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在主动及时了解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表现得不积极。调查同时发现,政府部门走访和帮扶的企业往往局限于“四上企业”,对于小微企业较少走访,帮扶和保护的力度远远不如“四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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