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不仅是世界各国的理论共识,而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还有着特殊的情境及特别重要之意义。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的进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及社会进步的内在原因之一,法治不够完善仍然构成制约中国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阻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良法善治的现代法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之源。就营商环境而言,不客气地说,在中国许多地方,对营商环境的破坏很大一部分来自不称职的国家公务人员,造成“投资不过山海关”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法治缺失导致的公权力乱作为、不作为及长此以往形成的变异政商关系。由此而论,法治不仅是优质营商环境之基础及根本,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当务之急;不仅优质的营商环境必然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中国特殊的情境下,法治化更应当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纲挈领的总抓手。营商环境的便利化和国际化非常重要,但只有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积极落实各项决策举措,“放管服”改革岂能顺利推进;没有司法机关公正审理各种商事案件,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执行生效判决维护企业胜诉权益,企业就算开办注册很快、进入市场未受阻碍,只怕也很难落地生根、长久经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承诺很吸引人,承诺诸多优惠、各种便利,可如果企业真正来了就很快不认账,甚至使出“关门打狗”“宰肥羊”招数,再多的便利、优惠、自由贸易、公平竞争,也只是口惠而实不至。一言以蔽之,只有权力依法行使,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取得切实持久的效果。在“法治至关重要”的新时代中国,任何欠缺法治元素和内容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都必然是肤浅和不完整的;探讨中国的营商环境,首先必须从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始,发掘和补齐营商环境的法治元素和内容。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视角下的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法治内涵和面相。讲“法治化营商环境”,就不能不先讲一讲“法治”。虽然学界普遍认为,法治并不能说是一种局限于西方的“地方性知识”,而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共同的智慧。但是,对于法治的概念、构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向来聚讼纷纭,形成了不同的认知、观点和法治评价体系,不可否认,这些关于法治的认知、观点及评价体系背后,经常隐含着某种价值偏好,甚至设定的政治立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9]中国要建设及正在建设的法治,已经被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又被称为“依法治国”或“全面依法治国”。[10]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表述、内容构成及体现的政治立场和观念文化,迥异于西方社会的“法治”:从发展动因和主导力量看,西方“法治”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背景下,基于启蒙思想家的倡导、权利意识的复苏、市民社会力量自下而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是一种相对内生型的法治模式,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在法治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培植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在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历史成就与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辩证吸纳西方法治理论和制度的有益成分并在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引领开启的现代法治建设之路,是一种执政党领导国家各方力量自上而下推进国家法治发展的外发型的法治发展模式,中国共产党是引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导性力量,这是“全面依法治国”与西方“法治”的最大区别;从制度模式看,基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与政治权力的二元化及权利双生,西方“法治”以“三权分立”“两院制”的权力架构实践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在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坚守人民立场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的,因此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不搞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从目标看,西方“法治”为市民社会而生,其一直以来的首要目标都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法治首先被视为抵御国家不法侵入的屏障、个人自由的守护神,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终极目标则是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如果说西方“法治”总体上是一种强调“自由”的个人主义“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则是一种重在“治理”和“善治”的整体主义“法治”。(www.xing528.com)
要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自己的立场、道路、体系、理论,虽然“也抱着开放的态度”,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11]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视角下的营商环境,在中国,营商环境的“法治”视角,必然只能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场及视角。换言之,在中国,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构成及评价,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场、道路、体系、方针出发,更多地凸显法治中国的本土性。诚然,营商环境的评价要对标国际,但就法治环境而言,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评价标准,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理论、方针,本身就是域外经验与本国国情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普适性和本土性完美结合的体现,以其为探讨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构成、评价视角之直接依据,既守住了法治的中国立场,某种意义上也已经“对标国际”。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构成之探讨及评价体系之构建,更多应该反映中国问题,体现中国思路,寻求中国方案,以厘清及准确测度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下中国的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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