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对营商环境以及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这并非一个新判断,而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长期以来的共识。早在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提出:一个国家如果具有稳定的政府、可预知的法律变动方式、有保障的产权以及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就会比缺乏这些制度的国家取得更大的投资和增长。[1]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极为强调制度对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性,他指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而要保持经济组织有效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合理科学的安排,以形成一种刺激,将个人获取财富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正当的经济活动,制度的安排必须越来越能有效调动个人从事正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而不是相反。[2]曼瑟·奥尔森提出,经济长期增长所需要的政府既不是全面干预的高度集权型政府,也不是放任而不干预的无为政府,而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在奥尔森看来,“强化市场型政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权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但同时,它本身也受到约束,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换言之,“强化市场型政府”既是强大的政府,也是有限的政府,既有足够的权力去保护产权、执行合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权力本身也受到足够的约束,以防止其反过来侵犯产权、妨碍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从卫护市场经济的英雄变异为巧取豪夺的恶龙,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唯有建立法治。[3]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具有确认、规范、调整、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法治的确立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法治确定市场规则,规范政府规制,保护个人权利,解决经济纠纷,是经济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党和政府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之后,法学界提出并论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重要观点,[4]并最终为党和政府领导人所采纳。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5]对法治如何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做了精辟深刻的阐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正式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且要求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但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作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并非仅仅基于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契合,而是对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的深刻回应。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后,中国的人口红利、政策红利即将消耗殆尽,资源的优势亦因生态建设的张力而被限制,在国际上,反全球化和保护主义盛行,以劳动力和政策优惠为主要吸引力的招商引资以及依靠生产要素投入和扩张实现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6]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不仅是必然的选择,而且是必须或者说不得已的选择。高质量发展是经济发展有效性、充分性、协调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分享性和稳定性的综合,是生产要素投入低、资源配置效率高、资源环境成本低、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质量型发展,需要通过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来实现。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动力之源,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更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之提出,某种意义正是基于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得已之需要以及改革面临的瓶颈和困境而作出的决策。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处在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能像以往一样局限于生产要素的简单变动,回避制度的深层次变革,而必须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不是随心所欲无底线的政策优惠,而是通过制度的变革,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制度环境、打造动力之源。制度变革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制度动力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www.xing528.com)
全面深化改革构成“营商环境”在中国兴起及被重视的场景,营商环境正是新时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聚焦之重点。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新时代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制度变革为主要路径,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充满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为企业营造产权受保护、市场自由出入、公平竞争、经营负担轻、创新有回报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正可为“营商环境”所覆盖。从词源上看,“营商环境”一词主要出自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Doing Business”的直译是“做生意”,世界银行的Doing Business报告阐述和评价的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做生意”的总体环境,结合其内容,“Doing Business”应译为“做生意的环境”,即“营商环境”。以此论之,营商环境就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组织或经营行为的境况与条件,具体来说,是一个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严格来说,是除基础设施、产业结构和技术进步等硬环境外与企业开办及经营有关的“软环境”的总称。在中国经济面临由高速增长转型为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挑战之际,以制度变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深化改革,被确定为实现经济转型的关键抉择,而通过制度变革营造有利于企业投资、运营、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成为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作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的同时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正是这一理论逻辑之展现。在优化营商环境被确定为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后,中国经济学界许多研究人员开始聚焦于营商环境与GDP增长、经济运行、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差异、企业绩效之间具体联系的实证研究,得出了营商环境影响服务业占GDP比重、更好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将更多的时间投入生产性的日常经营管理而非对外公关招待、优化营商环境缩短企业开业时间并有助于扩大进口、良好的营商环境将增大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营商环境的差异相当程度决定区域经济的差异、完善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并显著提高实体企业绩效、营商环境越好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越高等观点,[7]既有力佐证了营商环境是重要软实力、核心竞争力的通说,也反映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仍然被视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检验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最终意义上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需求,是全面深化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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