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3.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2)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3)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②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③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④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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