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 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单位与执业注册人员双重责任,即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如果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能力,也就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置。 在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进行的,因而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与施工一样,勘察、设计也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商的质量要求,因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作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其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施工质量,因而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www.xing528.com)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我国对各类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有规定,在实践中应当贯彻执行。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为了使建设工程的施工能准确满足设计意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这也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但是,在通用产品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也不能滥用权力限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材料等采购上的自主权。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童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 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 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 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8.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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