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88 年12 月颁布的《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 年12 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 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③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④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⑤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②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③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④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⑤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⑤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13,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 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3 表示是2013 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 -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 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 2007 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4)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 年进行1 次。 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www.xing528.com)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①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②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③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④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 年12 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②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③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④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⑤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⑥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②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的信息技术标准;⑥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也是5 年复审1 次。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2004 年2 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995 年6 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或工艺的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作出规定。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重点应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 评定等作出规定。 如施工企业的泥工工作标准、木工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工工作标准、混凝土工工作标准、架子工工作标准、防水工工作标准、油漆玻璃工工作标准、中心试验室试验工工作标准、安装电工工作标准、吊装起重工工作标准等。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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