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1)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www.xing528.com)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①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②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③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④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 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 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②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④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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