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生产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2007 年8 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 年4 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www.xing528.com)
(5)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都规定了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生产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3.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 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