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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规定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规定优化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据此,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法定的鼓励性保险,其适用范围是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职工群体,即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人员,尽管这部分人员可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法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使他们能够比其他职工依法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1.工伤保险的规定

2010 年12 月经修订后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以上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第③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 级,最轻的为10 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www.xing528.com)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 级至4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 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2 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3 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4 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 级至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 级、6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 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6 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无致残被鉴定为7 级至10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 级伤残为13 个月的本人工资,8 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9 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10 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①丧葬补助金为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火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 1 级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以上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未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子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着很大不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实名制,并按工作总额计提保险费,较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非强制性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群体,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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